《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由市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制定,2020年6月19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征求意见十天。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结合瑞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三、文本组成 1、明确本办法适用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2、明确投标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电子保单、担保保函)的定义,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保函出具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3、明确交易中心应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投标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4、明确投标电子保函的出具机构必须具备在瑞安设有分支机构、信誉良好、已开发可与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实现对接的保函电子系统等条件。 5、明确开具电子保函的技术能力,包括保证确保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支付来自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保函内容齐全完整,金额、有效期符合项目要求等。 6、明确开具电子保函的服务能力、偿债能力,包括保函出具机构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需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招标文件的应及时向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索赔。 7、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交易中心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合作保函出具机构及其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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