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89/2020-178768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文号 瑞财采〔2020〕122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7-28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12-2020-0001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8 09:04:04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财政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章和制度,市财政局梳理了《瑞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瑞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采购环节

禁止内容

政策依据

1

委托代理

未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的、或签订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2

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分散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3

 

 

 

 

 

 

 

 

 

采购文件

未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

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6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0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1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2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3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6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7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8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9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0

未明确采购项目的验收要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知道意见》

21

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中未遵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四十条

22

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23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4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5

未明确标明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6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7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8

履约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29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1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或没有量化和细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2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3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4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5

合同条款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36

信息发布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7

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十五、十六条

38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39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未公告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40

未按规定期限发布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1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2

评审环节

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43

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合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44

抽取过程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45

采购项目评审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46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47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48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49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50

对项目主观评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51

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52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3

除法定情形外,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4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七十八条

55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6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57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8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过程中,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59

如为线下开标项目,未按规定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及组织其分别登记或签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60

如为线下开标项目,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未按规定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61

如为线下开标项目,主持人宣布开标,未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未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未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62

未按规定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未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未拒绝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63

未按规定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未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须有书面记录);未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64

未按规定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未按规定宣读最终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未按规定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65

对评审小组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须有书面记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66

未按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及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67

对供应商代表、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员就开标、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采购组织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68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未按规定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69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立即封存评审资料、中止评审活动,直至设备(或替代设备)运转正常或转移至符合条件的场所后继续进行评审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70

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未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或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71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仍违规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72

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没有提醒相关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73

未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74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75

评审专家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76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77

评审小组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78

让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式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79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0

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81

评审专家人数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82

评审小组成员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8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特殊情形外,仍修改评标结果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84

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仍被推荐、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七条

85

询价小组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86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87

 

 

 

 

 

 

 

 

 

 

合同签订履约管理

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88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89

未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90

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七条

9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92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93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94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未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95

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96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的,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97

 

 

质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98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99

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100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101

 

 

 

 

 

 

 

 

 

 

 

公平竞争类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2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3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4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5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6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7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8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

109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

110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

111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

112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

113

其他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14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15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116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17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18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119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20

评审专家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务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内容,依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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