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民政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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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民政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移〔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每人600元标准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温州及瑞安市珊溪移民市级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类型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类型和支出范围包括: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温州市级珊溪移民市级后期扶持资金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五)瑞安市级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珊溪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比例和额度,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可用资金、扶持人数、项目安排等情况研究确定。市民政局在接到省级资金分配通知后,制定绩效目标,安排计划分配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建设主体在接到资金分配通知后,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做到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由于项目建设主体主观原因造成逾期的,市民政局将酌情下调今后项目资金补助的比例和额度。 第八条 根据下发的项目计划文件,市民政局预下达70%的资金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剩余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审价后下达。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申请资金应提交如下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项目年度计划表或项目申报书(报告)、项目施工合同书、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单、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项目建设主体盖章确认);项目承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的,还需提供招投标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凭经审核后的“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单”(附件1)向乡镇(街道)申请拨付资金。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一律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资金结报须控制在项目计划核定的扶持资金额度内。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结转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单位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乡镇(街道)、项目建设主体应承担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贯彻落实上级移民政策,负责移民扶持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报账审核等工作,并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每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乡镇(街道)、移民村(社区)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移民村(社区)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检查可采用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开展。 (二)市财政局参与水库移民政策的制定以及水库移民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强对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指导。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及时编报《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季报)》(附件2);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民政局。 (四)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单 2.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季报)
附件1 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类别包括基础设施类、生产开发类、科技推广类等
附件2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季报) 填报单位(盖章):
说明:1、本表格于3、6、9、12月的25日之前报送至瑞安市移民服务中心,电子邮箱1966796083@qq.com,联系电话:65839169,626801。 2、时间格式统一为XXXX/XX/XX。 分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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