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9/2020-184245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成文日期 2020-08-20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9- 08 17: 09: 2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民政局(社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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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的《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6年,国务院颁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开始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此后,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文件,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即原结余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原则等重新进行了规范,废止了财企〔2011〕303号、和财企〔2012〕315号文件。为此,浙江省、温州市也相继出台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19〕1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我们以此为契机起草了《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温州及瑞安市珊溪移民市级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的资金,整合到本办法中,便于各乡镇、街道对所有涉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操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本办法。制订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移〔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二)明确项目资金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温州及瑞安市珊溪移民市级后期扶持资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第二条)

(三)明确项目资金的类型和支出范围

支出范围: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第四条)

明确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五条)

(四)明确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资金补助的比例和额度,由市民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可用资金、扶持人数、项目安排等情况研究确定。由于项目建设主体主观原因造成逾期的,市民政局将酌情下调今后项目资金补助的比例和额度。

根据下发的项目计划文件,市民政局预下达70%的资金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剩余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审价后下达。

(第六、七、八条)

(五)明确项目建设主体申请项目资金所应提交的材料。(第九、十条)

(六)明确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七)明确单位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

明确了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项目建设主体使用项目资金的职责。

对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应配合上级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八)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及文件冲突处理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瑞安市水库移民工作和移民突发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试行)>》(瑞移领办〔2016〕4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瑞安市移民服务中心发展扶持科,联系电话:65839169;瑞安市财政局社保科,联系电话:6582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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