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1-199304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
文号 瑞政发〔2021〕4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1-18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CRAD00-2021-0001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18 10:09:0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瑞安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瑞安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支持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后2年减半。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年度起两年内累计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我市“三大产业领域”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年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度8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三档参照年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8万元(含)的部分、8万元至25万元(含)、超25万元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70%和100%确定。

2.扩大重点领域外资招引。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2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在我市新设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照每万美元实到外资奖1000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4.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瑞安市企业投资建设、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瑞安市企业和瑞安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5.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瑞安市企业发生境外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瑞或并购项目回归瑞安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8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连续两年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贴息奖励。

6.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经温州市商务部门认定列入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跨国公司培育库的企业因股权变更实现合并报表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80%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新获批的境外投资主体,当年度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每一个证书奖励3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境外并购、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8.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瑞安市企业参加瑞安市商务局认定的支持类境外展会,每个展位给予1-2万元奖励,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每个展位给予1.5-2.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外经贸先进企业每个展位给予2-3万元奖励;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获6个标准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外经贸先进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我市企业自行参加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每个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对参加境外自办展和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人员费补助,其中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给予0.8万元人员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人员费补助。对参加境外自办展和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展品运输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支持类境内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进出口商会组织的展会,对展位费、人员费和运输费可提高奖励标准,对展位特装费给予适当奖励,具体以市商务局另行发文为准。对商会、协会等机构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国际性展会上宣传瑞安形象和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80%奖励,一个展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

10.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80%、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单个证书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经认定的温州市级进口商品市场年进口商品总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培育一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企业,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补助。

12.扶持进口指定口岸发展。进口额补助:对通过温州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水生动物、冰鲜产品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运费补助:对从温州港近洋线或宁波港(含舟山港)海上全程提单进口至温州港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2800元/大柜、2100元/小柜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900元/大柜、600元/小柜的补助;对通过温州航空口岸进口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的境内收货人给予航空运费补助,其中亚洲区域内运输的每公斤补助30元,亚洲区域外运输的每公斤补助40元;以上运费补助每家最高100万元。

13.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30%确定。

14.完善外贸预警机制。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其中对涉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90%补助,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律师费给予7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励资金未特殊注明均由市财政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支出。本政策涉及落户瑞安侨贸小镇范围内的项目,资金从瑞安侨贸小镇创建专项资金中支出。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申报单位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本市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本市级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单位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单位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按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除明确按实际发生利率计除外。“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当年或上年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成长型创业企业。

5.本政策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月31日(部分政策条款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条款中涉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单位的,相关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1+9"产业政策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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