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乐(女, 汉族, 身份证号3303**********3320):
本局办理的曾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温瑞卫医催〔2021〕7号《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曾乐催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