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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9-18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赵山渡库区农房集聚生态搬迁政策答疑(第一期)
发布日期: 2021- 09- 18 17: 15: 0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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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搬迁以户为单位吗?

答:是的,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整幢搬迁方式实施。

 

问题2.基底面积如何确认?

答:《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标明的占地面积可等同于基底面积。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标明的占地面积不相同,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占地面积为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用地面积不等同于基底面积,不能运用于安置面积计算。除上述可直接确认的情况以外,其他符合房屋认定办法规定情形的,按合法(或认定)住宅建筑物的实际测量结果确认基底面积。

 

问题3.什么是“一宗宅基地上房屋”?

答:一宗宅基地上房屋是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或同一份审批手续所包括)的全部房屋。

 

问题4.安置房有哪些套型?

答:(1)高楼集聚点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设计,有60-65平方米、100-105平方米、150-155平方米、200-205平方米等4种套型,最大套型为跃层设计。

飞云中心区集聚点按人均30平方米标准设计,有60-65平方米、90-95平方米、120-125平方米等3种套型。

高楼镇外集聚点原则上按人均30平方米标准设计3至4种套型,在每一期集聚点安置房的报名通知中具体明确。

 

问题5.安置房价格是多少?

答: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价格和增购面积价格均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在安置房认购报名时公布。

 

问题6.安置面积如何计算?

答:(1)按人口计算。

高楼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人口数(含增计数)×50平方米/人;江南新区等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人口数(含增计数)×30平方米/人。

2)按人房结合计算。

高楼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人口数(含增计数)×25平方米/人+基底面积×2;江南新区等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人口数(含增计数)×15平方米/人+基底面积×1.2。

3)按房屋计算。

高楼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江南新区等集聚点安置面积=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0.6。

有人有房搬迁户在第(1)(2)(3)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计算。

有人无房搬迁户按第(1)种方法进行计算。

无人有房搬迁户在第(2)(3)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进行计算。

 

问题7.户籍应该迁入而未迁入的,如何处理?

答:在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须办理户籍登记迁入手续并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

 

问题8.符合拟搬迁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因当兵、全日制大中专读书、服刑而迁出搬迁范围的,能否认定?

答:(1)目前仍在当兵、读书、服刑的,户籍不需迁回原户籍所在地,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2)已退伍复员、毕业、归正的,在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户籍直接迁回原籍并一直存续,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若从部队、学校先迁到搬迁范围外落户,再迁回原籍的,不可列为拟搬迁人口。

3)当兵指义务兵和士官。全日制大中专不包括小学、中学(初中和普通高中)。

 

问题9.对1994年2月1日前结婚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答:(1)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由所在村提供书面证明,证明中同时写明双方所生育的全部子女情况)

2)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第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双方自愿结婚;第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属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男女双方须在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补办结婚证。

4)提交结婚证及相应申请书(与提交给民政局的申请书相同)、子女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簿等。

 

问题10.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能否认定?

答:夫妻任一方已被列为拟搬迁人口,其于2021年3月14日之前(含)生育和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可列为拟搬迁人口。未成年子女是指在办理户籍迁入登记当日,该子女年龄未年满18周岁。

 

问题11.离婚后户籍迁回的妇女及其子女,能否认定?

答:在2021年3月14日之前(含)已离婚的妇女及抚养权已归属该女方的未成年子女,需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且在搬迁户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办理户籍登记迁入手续并一直存续在搬迁范围内的,可列为拟搬迁人口;但离婚后已在搬迁范围外登记户籍的人员除外。抚养权归属以离婚协议书、裁判文书或经公证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为依据。

 

问题12.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证时间,如何规定?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证时间须在搬迁提交资格初步确认申请之前。

 

问题13.对入赘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如何规定?

答:入赘协议书签订时间须在2021年3月14日之前(含)。

 

答题14.对新出生人口如何认定?

答:根据搬迁实施方案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新出生的拟搬迁人口可认定的时间截点是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24时(搬迁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当期)。此后出生的,不予认定为搬迁人口。

 

 

问题15.对死亡人口如何认定?

答:死亡的搬迁人口不可认定的时间截点是申请安置房认购报名截止日24时(搬迁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当期)。此后死亡的,认定为搬迁人口(即资格保留,仅限当期)。

 

问题16.外嫁女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能否认定?

答:(1)外嫁女是指嫁到原行政村以外的妇女。户籍在2012年5月2日前(含)登记在库区搬迁范围内且一直持续至今的外嫁女,可认定为拟搬迁人口。户籍已迁出库区搬迁范围的外嫁女,不是搬迁人口。

2)外嫁女(嫁到库区搬迁范围外)的配偶和子女:户籍在库区搬迁范围外的,不是搬迁人口;户籍在库区搬迁范围内的,不予认定搬迁人口。

3)外嫁女(嫁到库区搬迁范围内)的配偶和子女的户籍在外嫁女所在村的,按外嫁女的配偶和子女不予认定外嫁女所在村的搬迁人口。如该配偶和子女的户籍一直在库区搬迁范围内,外嫁女的配偶桉其原籍所在村给予搬迁人口补助,外嫁女的子女按父亲原籍所在村给予搬迁人口补助,但配偶和子女的搬迁顺序均可桉其当前户籍所在区域进行搬迁。

4)本人是2012年5月2日在册户主(且一直持续)、同时本人单独拥有合法住宅(在2021年3月14日之前已办证房屋或认定房屋,包括夫妻占有份额合计100%的房屋)的外嫁女或外嫁女配偶,视为原始常住居民。其中库区搬迁范围外的配偶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或登记户籍在库区搬迁范围内的,为可认定拟搬迁人口的情形。

 

问题17.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1)一宗地上房屋为多户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户所有的必须一并搬迁及补偿安置,对其中的占有房屋基底面积份额不足51%或安置面积小于所选集聚点人均安置标准面积无人有房搬迁户,不予单独安置,其安置面积由政府回购。

2)一宗地上房屋共有人不能对各自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进行部分加总。

3)一宗地上房屋的拆除以涉及到应拆除的最早时间为准。

4)搬迁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共有房屋的,须同时对房屋整体进行腾空拆除。

问题18.在搬迁范围内多个村都有房屋的,如何处理?

搭:搬迁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必须一并安置拆除。

 

问题19、附属用房和其他搭改建的房屋能计算安置面积吗?

答: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不能计算安置面积,只作适当补偿。

 

问题20.房屋重置成新补偿两种方式可以自由选吗?

答:可以自由选,但若选择第二种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的价格即使低于第一种固定标准补偿,也须按评估进行补偿,不得变更。

 

问题21.搬迁户认购多套安置房的,能否认购最小设计套型?

答:分套安置的搬迁户认购最小设计套型的,应在其他搬迁户唯一套认购完毕后再进行认购;没有多余房源又不符合增购规定的,安置面积由政府回购。不建议分套安置的搬迁户选择最小设计套型,以确保顺利认购。

 

问题22.安置面积能否全部有政府回购?

答:无人有房搬迁户方可申请对全部安置面积进行政府回购。对这种情况的搬迁户,仅支付搬迁费,不支付回迁费。

 

问题23.由家庭户所分出的搬迁户,如何安置?

答:由家庭户所分出的搬迁户必须同时签订搬迁协议且选择相同的安置面积计算办法,但可以各自增购。对家庭户在搬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一并拆除。

 

问题24.两个以上(含)儿子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的,父母登记在其中一个儿子处,能相互调剂安置面积吗?

答:不能互相调剂安置面积,按户籍现状进行搬迁。

 

问题25.同一幢中有人不愿意搬,如何处理?

答:由同幢的搬迁户自行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申请安置房认购。

 

问题26.同一幢中有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腾空和不拆除,如何处理?

答:搬迁户必须履行房屋的整体腾空和拆除义务,若整幢房屋中有任一搬迁户不拆除旧房、不履行宅基地和国有土地收回协议的,视为整幢房屋搬迁户放弃本期安置资格。在房屋拆除之前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搬迁户自行协商处置。

 

问题27.申请表递交给谁?

答:有人有房搬迁户和有人无人房搬迁户向户籍所在行政村递交申请表,无人有房搬迁户向房屋所在行政村递交申请表。

 

问题28.房屋腾空移交后有谁拆除?

答:为确保房屋拆除安全,原则上搬迁户应将房屋腾空移交给高楼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问题29.搬迁安置后户籍必须要迁出吗?

答:是的,搬迁户内人员(包括不能认定为搬迁人口的人员)必须在购房款缴清后的规定时间内从库区搬迁范围迁出安置房所在地(或其他住房所在地),不得回迁。

 

问题30.安置房产权所有人不能自行确定吗?

答:搬迁户原则上以户主为安置房产权证登记申请人。

 

问题31.安置房能自由交易吗?

答:集聚点安置房为搬迁户在瑞安市内唯一住房的,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除此之外不予限制。

 

问题32.生态搬迁对搬迁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有何影响?

答:搬迁人口在搬迁后不得再向村集体或政府要求进行宅基地安置及审批,但不影响其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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