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2-229729 | 主题分类 | 工商 |
文号 | 瑞市监〔2022〕141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68-2022-0001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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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关于加强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关于加强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落实商品市场主体责任 (一)加强对商品市场内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经营者的管理。市场主办方应当制定符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的《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守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开展网络直播的经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信息的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开展执法活动。市场主办方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商品市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网络直播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加强协同共治形成合力 建立完善部门和市场主办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经营者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保护网络直播经营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经营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经营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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