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90/2022-229730 主题分类 工商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0- 24 16: 45: 2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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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网络直播营销专项整治工作已列为今年省纪委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厘清市场主办方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特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来规范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商品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分总体要求、落实商品市场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加强协同共治形成合力四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部分主要阐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对商品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落实商品市场主体责任部分规定市场举办者要加强对商品市场内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经营者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守则》,对开展网络直播的经营者的信息进行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和管理。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部分规定商品市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的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网络直播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网络直播经营者要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网络直播发布者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加强协同共治形成合力部分主要是建立完善部门和市场主办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经营者直播营利信息。保护网络直播经营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经营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经营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联系人:郑永强,联系电话:65611172      解读单位: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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