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监〔2017〕79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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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瑞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安全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温安监管〔2016〕13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在瑞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向全市公开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和安全生产职责,并由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对安全服务机构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确定安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选择安全服务机构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提供资质、资格范围之内技术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资质、资格范围之外的活动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应主动告知市安监局。 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执业告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在从业地开展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以及评价、评审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外省安全服务机构在省安监局的备案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第五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每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市安监局报送上季度工作报表(附件3)。 第六条 根据安全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企业反馈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评定在瑞安全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个等级。 (一)诚信等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诚信等级: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工作业绩报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90分以上。 (二)守信等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守信等级:机构执业告知登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工作业绩报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80分以上。 (三)警示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警示等级: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未书面告知安监部门本机构拟开展服务项目,经提示后仍不提供的;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温州市、瑞安市安监部门通报批评的;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70至79分的;其他应予警示的情形。 (四)失信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信等级: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冒名顶替签章的;依附安监部门或工作人员招揽业务的;出具虚假服务报告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70分以下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监管情况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的安全服务机构,可减少检查频率或只做书面检查;守信等级的安全服务机构,可减少检查频率,简化检查项目;警示等级的安全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必要时组织全面系统的检查;失信等级的安全服务机构,报告温州市安监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报送瑞安市信用办,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并应增加检查频次,组织全面系统的检查。 第八条 市安监局每年组织专家按一定比例对安全服务机构项目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相应评分。项目抽查实行百分制评分方式考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评分表》(附件4)。 第九条 安全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拨打12350举报电话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所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诚信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安监〔2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安全服务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二、不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不转包项目;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不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 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低价竞争,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六、不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七、严格服务时限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 八、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按时报送工作业绩。 机构名称(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季度工作报表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注:1.每季度的第一周报上季度业绩;1月份的第一周报上年度业绩,发送电子文档到E-mail:****@sina.cn。 2.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安监管〔2016〕137号)要求,本表请同时报送温州市安监局。 3.项目主要内容指签订合同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附件4 瑞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评分表
注:满分100分,采用扣分方式,每大项分值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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