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监〔2014〕71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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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瑞政发〔2014〕4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瑞政发〔2013〕217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发布、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及由我局代为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局内部办理事宜的管理工作。本办法将前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为本局规范性文件,后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两者统称为规范性文件。 我局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六)贯彻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统称“三统一”)的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由政策法规科审核、综合后,统一编制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局政策法规科基于各科室(单位)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按规定统一组织上报。 第六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须提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又确需制定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制定。未纳入市政府年度制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签发。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核稿确认、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讨论、签署等七个环节。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 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在情况迫切需要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等特殊情况下,起草规范性文件可采用简化程序。简化程序包括起草、核稿确认、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讨论、签署等五个环节。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效力,上述环节不得再减省。 第十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科室应履行的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一般根据内容由相应的业务科室(单位)担任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起草机构。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以下简称起草科室)负责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论证,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 (二)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公文处理流程的衔接,审核规范性文件格式、用语是否规范、适当,同时在日常核稿时应确认行政文件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协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审查或初审的重点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事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组织实施部门; (四)实施日期; (五)其他。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应在草案中注明拟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本局规范性文件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必要性、法律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说明、有关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局政策法规科初审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报送市政府审核的函; (三)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必要性、法律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说明、有关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 (六)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完成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后,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未经集体审议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或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局主要领导签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在取得编号方可印发。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三)局领导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 (四)合法性审查报告。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局办公室和起草科室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并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予以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由局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印发。规范性文件印发时,应当按要求标注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编号,该编号与发文机关文号同时存在、互不影响。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于本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通过局网站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审签后,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后续相关事宜。报送材料如下: (一)报送市政府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2份(附电子文本); (三)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 (六)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起草科室应当会同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失效或者废止。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等进行。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会签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内容上涉及我局职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向我局征求意见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批办,并明确牵头办理科室。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科室会同相关科室提出修改意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会签会,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相应的分管局领导明确牵头科室提出修改意见,并参加会签会。分管局领导不能参会的,应授权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对非我局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主拟部门送我局会签时,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科室提出意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后,将会签稿和上述意见一起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会签。会签的全部资料由业务科室复印后交局办公室存档,作为正式发文时加盖局印章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局的有关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或参照《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2009年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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