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瑞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瑞政发〔2014〕4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瑞政发〔2013〕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会签的办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及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 (二)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共十九条。主要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作了专章表述。 (三)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共三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修改的相关规则。 (四)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会签的办理”,共三条。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会签办理的相关规范及流程。 (五)第五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了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局的有关工作而本办法未作规定及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所需要依照或参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对以本局为主办机关的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发布、评估、清理等管理工作,及由我局代为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局内部办理事宜的管理工作。我局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