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89/2023-25148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近日,瑞安市财政局发布了《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增强代理机构依法采购意识,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 三、适用《办法》的对象 在瑞安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分为总则、记分考核、记分情形及分值、附则等。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对象、负责组织机构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明确了管理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管理措施,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记分档次、管理办法等内容。记分考核的周期为每个自然年,每周期满分为12分。 第三章明确了记分考核的档次:3分、6分和12分,具体规定了三种档次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 第四章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试行时间。 五、注意事项 今后若另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受本办法约束,接受瑞安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记分管理,不仅限附件1中的名单。 六、一问一答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的整改时间如何计算? 1.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90日; 3. 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或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日; 4. 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日。 七、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瑞安市区域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八、《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解读人:蔡超凡(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7-65827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