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2/2023-25430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公共资管〔2023〕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2-2023-0008 |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场内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现将《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4日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确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温政服〔2022〕27号)、《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办字〔2019〕8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人(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企采购、前期物业招投标以及社会交易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代理机构活动的动态评价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项目业主做好相应职责范围内代理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进场秩序管理。对开评标现场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和公款竞存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相关要求按照《瑞安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瑞财资〔2021〕273号)、《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瑞安市政府采购和公款竞存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的通知》(瑞财采〔2023〕477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入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项目,招标公告(采购公告)等交易信息应当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瑞安分网等媒介公开发布。项目交易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开评标等资料,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归档标准要求提交档案。 第二章 进场从业规范第八条 凡是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书,交易中心根据《企业诚信信息表》(详见附件1)上的人员办理工作服务证。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及其人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投诉举报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一般1-3人,且必须为《企业诚信信息表》的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项目组人员名单应向交易中心报备,除工程招投标项目外的项目组人员名单在开评标场地预约时提交或在开标前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或长期从事招投标采购工作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2)熟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现场负责制度。进入评标区人员名单需提前报告登记,已报备的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必须到场,戴工作证、着工作服上岗,并维持开标评标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因项目特别要求确需带样品评审的,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市场管理科。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建立温州市县两级联动评价机制。工作质量评价采用赋分制,分值分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种计分方式。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评价内容由评价基准分、场内秩序管理、代理业绩和执业评价四部分组成。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场内秩序管理是对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项目”外的其他代理在场内工作质量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七条 评价公式为: 月度分值以当月内有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得基本分,再赋以各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评价的加扣分。加分标准为当月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得业绩分4分,每增加一个加2分,每月业绩加分最高为10分;扣分标准按当月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3、附件4)进行扣减分;场内秩序管理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5)进行加减分;然后计算各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得分。当月没有承接业务的代理机构,不授分、不得分。有代理行为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不合格,当月评价分按59分计。 月评价分=(基准分+工程代理业绩得分+场内秩序管理得分+社会责任得分-工作质量评价扣分累计分)×90%+温州市级交易平台得分×10%。 季度评价分=(Σ月评价分÷季承接业务的月份数)×90%+温州市级交易平台得分×10%; 年度评价分=Σ季评价分÷年承接业务的季数; 第十八条 温州市级平台考评情况以其网站公布结果为准,若考评结果为量化分值的,按第十七条规定换算,若考评结果为定性分档的,则按档次从高到低直接依次赋分为10分、8分、6分……(差一个档次减2分计,最低得零分);若当月(季)未公布考评情况的,则以其上月(季)考评结果为准;若当月(季、年)无参与温州市级平台考评的,则以瑞安市级平台评价结果×100%计算为准。 第十九条 每月(季、年)汇总统计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累计工程代理业绩数<2个的,暂不参与排名),场内秩序管理评价结果单独统计,次月(季、年)初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信息简报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推行代理机构“代理码”制度,融入温州全市统一代理码管理。 (1)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月业务量在2个及以上的或年业务量在20个及以上的)的代理机构,评定优秀,代理码为绿码; (2)评价得分在75(含)-85分的代理机构,评定良好,代理码为橙码; (3)评价得分在60(含)-75分的代理机构,评定合格,代理码为黄码; (4)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评定不合格,代理码为红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代理机构评价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差别化管理。 (一)评价结果作为场内招标代理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评价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三)依据上月的招标代理业务数量和评价结果,按一定的百分比在当月随机抽取若干个招标代理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审查结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计入月评价分。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月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仅在其承接的业务中随机抽查1~2个项目,若随机项目未出现扣分情况,则该月不再抽查,以此类推;若随机抽查项目有出现扣分情况的,则继续按规定抽查。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月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月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次月其承接的业务必须逐个进行审查;若连续2个月为月合格的,除了必须进行逐个审查外,限期一个月整改,限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次月直接定为月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次年可优先享用中心前台席位,直至出现扣分情况出现为止。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次年可适当降低招标文件抽查比例。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一个月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降为该年度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月评价、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争议(质疑、异议、投诉等)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并自作出书面处理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答复资料抄送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负责解释。《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瑞公共资管〔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诚信信息表 2. 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3. 代理行为负面清单 4. 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5. 场内秩序管理扣分标准 6.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扣分通知书
企业诚信信息表 企业诚信编号:
注:1、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提供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注:(1)月评价分=(基准分+工程代理业绩分+场内秩序管理分+社会责任分-工作质量评价扣分累计分)×90%+温州市级交易平台得分×10%。 (2)季度评价分=(Σ月评价分÷季承接业务的月份数)×90%+温州市级交易平台得分×10%。 (3)年度评价分=Σ季评价分÷年承接业务的季数。 (4)温州市级平台考评情况以其网站公布结果为准,若考评结果为量化分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换算,若考评结果为定性分档的,则按档次从高到低依次赋分为10分、8分、6分……(差一个档次减2分计,最低2分);若当月(季)未公布考评情况的,则以其上月(季)考评结果为准;若当月(季、年)无参与温州市级平台考评的,则以瑞安市级平台评价结果×100%计算为准。 (5)进场开评标项目: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外,交易信息在中心网站发布、开标评标在中心场所进行的交易项目。 (6)“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完成一个进场开评标项目”以开评标结束为准。
代理行为负面清单
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场内秩序管理扣分标准
瑞安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 扣分通知书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