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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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近年来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严重失衡,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经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至0.19%。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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