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4-000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地区情况适时调整。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已连续多年收支严重失衡,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开始调研分析测算,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讨论,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将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0.19%,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 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3.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4.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5. 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 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 号) 7.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5〕2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目的 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比,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稳定运行。督促用人单位(施工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 四、制定主体 瑞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协商讨论,经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瑞安市人力社保局拟定《通知》文件。 五、主要内容 于2024年1月1日起,将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至0.19%。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实施后所有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按《通知》规定适用0.19%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同步执行上级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七、一问一答 1. 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前费率? 2023年以前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11%,且未强制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实际按0.11%执行。 2. 已开工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项目,适用的基准费率是多少? 《通知》实施后,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或《通知》实施前已申报参保登记但未缴费的,均按《通知》规定适用调整后的基准费率。 八、关键词诠释 1. 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费率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至高,依次将行业划分为一类(0.2%))至八类(1.9%)。工程建设项目以较低费率起步,调整前为0.11%。 2. 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挡(150%)、上浮一档(120%)、下浮一档(80%)、下浮二挡(50%),依据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执行。 九、施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解读人:金晓昆(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7-66801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