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3/2023-23822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瑞住建发〔2023〕25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03-2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16-2023-0002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1 16:15:17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0日   

 

 

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瑞政办〔2023〕6号),参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的实施。保障范围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北麂乡。

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住房困难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不受保障范围限制,均可纳入公租房保障,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一)申请瑞安市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已婚(未离异未丧偶)且育有未婚子女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应仍作为共同申请人。监狱服刑人员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但必须纳入其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查范围。在公租房保障期间,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监狱服刑的,可由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退出保障等相关手续;无其他申请人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以书面、电话、短信或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告知其作出退出保障的决定,并收回出租房源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且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以先申请人员为准,且只能申请一次。

(二)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书上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未婚;(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瑞安市户籍(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且三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核定范围,本市海岛上的住房,不计入核定范围。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征收(拆迁)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三年(含)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实行房票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4、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则该处被鉴定为D级危房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但需提供鉴定为D级危房的相关材料及属地乡镇(街道)的意见。待D级危房解危后,该部分建筑面积重新纳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5、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期房

6、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7、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除上述条件外,主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指不统计在申请家庭之内的子女或父母)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主申请人子女家庭或父母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统计的人员数,其结果应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主申请人子/女家庭的人员包括:子/女及其配偶和育有的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且无住房子女。

在统计主申请人的子女家庭或父母名下住房建筑面积时,以不动产登记的所属部分为准。但主申请人父母名下住房建筑面积则先由父、母及其子女均分后,按各自所得部分计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算。主申请人父母离异的,其父/母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注明有监护权的一方为准,有监护权的一方已死亡的,则以另一方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以主申请人员指定为准,且只能指定一次。

在核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申请家庭分别与父母或子女家庭组合核算。

(三)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1、收入条件

无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瑞安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每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车辆条件

购有12万元(含)以上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车辆价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注销的;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3、工商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

4、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及联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组织实施公租房保障工作;其他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的业务办理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和签署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如实上传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承诺书、查询授权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主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的住房情况证明;

4、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 60周岁)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需出具相关在校教育证明),但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等对象不在此限;

5、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发票);

6、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烈士遗属优待证》、《因公牺牲遗属优待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

(3)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鉴定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8)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9)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审核

乡镇(街道)业务办理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乡镇(街道)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和申请材料,并于14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系统反馈的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收入、财产、工商和车辆等信息提交联审意见并作好终止或流转下一业务环节工作。

(三)核准登记

1、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联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通过管理系统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

2、乡镇(街道)、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及时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实结果。

乡镇(街道)、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工商和车辆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实结果。

3、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数据来源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复核和解释等相关工作。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审核单位立即终止保障资格申请,给予申请人警告,并将该申请家庭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则该申请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保障家庭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物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条件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实物配租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家庭应保障面积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应保障面积=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实物配租面积与核准的保障面积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租赁补贴及其他实物配租房源。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优先保障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类型依顺序实施保障。

持有《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并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3)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源定位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公租房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具体以网站公告或相关通知为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视履约情况退还相应保证金本金,违约所产生费用或欠缴租金的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可进行追偿。在租赁合同期内应按规定申报年度复核,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并腾退房源。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合同编号;

(2)出租人信息、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信息;

(3)公租房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7)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8)房屋腾退及验收;

(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0)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4、办理入住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5、租金收取

(1)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及其他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3)申请人死亡且无共同申请人的,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其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予以免缴;公租房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应于一个月内收回房源,并向有关单位申请停止供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手续。

(4)物价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租房租金标准,并定期调整租金,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6、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逾期不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后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公租房保障家庭。

1、租赁市场房源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业务办理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租赁补贴相关标准

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人,且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租赁补贴标准确定。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如下:

(1)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3)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本款第(1)项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五、后续管理

(一)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管理

1、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和动态核查。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业务办理点申报年度复核,并填写年度复核申请表,其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年度复核到期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申报或未补齐相关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除年度复核外,市住房保障中心还应进行动态核查,相关单位及保障家庭应积极配合。

2、保障家庭提交年度复核资料后,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则启动腾退公租房程序。

3、主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动态复核以年度复核结果为准。

(二)变更管理

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保障类型等各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业务办理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期间死亡或满足独立家庭申请条件的,原家庭共同申请人可申请继续承租原配租房源或领取租赁补贴;涉及离异的,主申请人可申请继续承租原配租房源(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已明确的除外)。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原则上不得增加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租房。

以上情况经变更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期限按原合同、协议剩余时间计算,新的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开始计算;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其作出的变更、终止保障的决定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告知保障家庭。

(三)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腾退公租房和取消其保障资格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3、应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腾退房源和办理相关手续,腾退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时,应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腾退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含)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其行为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或确无其他住房但不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并依法追究承租人腾退期间的其他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使用管理

1、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转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及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租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任何补偿。

3、承租家庭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五)监督管理

1、公租房所有权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做好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修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

2、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租房运营单位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对发现有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3、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度复核(动态核查)、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管理档案。同时,对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并根据申请家庭保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租房或取得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及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如涉嫌违纪或违法的,报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5、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管理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证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6、公租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市住建局负责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瑞政办〔2016〕187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其他本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本细则实施之前已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年内,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时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等审核条件仍适用《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瑞政办〔201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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