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3/2023-2382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瑞安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因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细则》已不能满足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管理等需要,有必要对《细则》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 2、《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 3、《瑞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瑞政办〔2023〕6号)。 (一)认真组织起草文件 我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前期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搜集整理了需要明确的具体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二)组织征集各方意见 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乡人民政府)的意见,按照《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在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不断对文件内容进行完善。 (三)严格开展论证评估 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研究 协调并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此文。 四、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申请和审核程序、实施保障、后续管理、其他,共六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家庭成员 1、将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调整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2、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离异、丧偶对象或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调整为“单身未婚且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二)调整准入条件 1、住房准入条件:将“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调整为“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且三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同时,主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2、车辆准入条件:将“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每年按 10%进行折旧,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调整为“申请家庭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增加工商要求: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在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 4、增加家庭货币财产要求: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5、家庭收入要求: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调整为“无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三)调整申请审核流程和时限 1、申请方式:在原来线下申请受理的基础上再增加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方式。 2、审核流程:由原来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并联审核,调整为乡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审查。 3、审核时限:申请审核时间由原来不超过42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2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 4、公租房租赁补贴类型调整: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类型由原来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和其他保障家庭4个类型调整合并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及其他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家庭、其他保障家庭2个类型。 (四)实物配租优先对象 增加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现役军人军属、“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三孩家庭等为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家庭。 (五)调整其他保障家庭租金标准 将“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调整为“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六)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公租房保障家庭类型,调整分类租赁补贴标准。即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三孩家庭比照该类发放;其他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另外,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5平方米”调整为“人均18平方米”。 (七)增加年度复核期限限制 增加“年度复核到期后三个月内仍未参加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 (八)调整退出管理 将“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腾退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含)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其行为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或确无其他住房但不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并依法追究承租人腾退期间的其他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九)设定新老政策过渡期 因新政在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等方面的规定与前政策变化较大,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等问题,增加新政实施之前已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新政实施之日起3年内,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时住房及企业认缴出资额等审核条件仍适用老政策。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黄伟铠,联系电话:65622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