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3-24673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瑞农〔2023〕107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8-08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65-2023-0002    
关于印发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1 09:03:36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方案印发之日后30日正式试行。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试行期间参照执行,《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农〔2022〕70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政府免疫服务,或由政府购买免疫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供免疫服务等方式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通过实施“先打后补”,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附件1)。狂犬病免疫参照强制免疫病种实施。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符合国家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免疫疫苗。

2.散养户。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3.疫苗储备。根据《瑞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和储备一定量的强制免疫疫苗,临近有效期的强制免疫疫苗可无偿调拨给乡镇(街道)使用。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免疫的费用自行承担。

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政府免疫服务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形式并举。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合同内容结算。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如疫苗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省级推荐补助标准的,则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数量,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3),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拟合作的第三方服务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认定,双方可以签订防疫服务协议,同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通过“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每年结算2次(上年度11-12月及1-6月、7-10月),11-12月次年上半年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各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补助申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年度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定后,抄报市财政部门。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直补给实施主体。

五、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严禁倒卖疫苗,虚构动物免疫台账。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使用等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严禁数据造假。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乡镇(街道)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及时查找原因并督促场点进行补免,对拒不补免、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情况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四)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3.瑞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瘟

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

                                                                                          浙江省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补助标准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灭活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合成肽苗

2.00元/毫升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苗

1.80元/毫升

猪瘟活疫苗

0.36元/毫升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3

                         瑞安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三方服务条件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服务区域存栏畜禽数


配备免疫人员数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