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3-24673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3-08-21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 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8- 21 09: 08: 4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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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上级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精神,进一步压实畜禽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禽流感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听取相关单位及养殖主体意见,结合近年我市实施“先打后补”经验,出台本《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农业农村部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等。

三、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动物防疫数字监管,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财产安全,拎稳“菜篮子”,丰富“菜盘子”。通过实施“先打后补”,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制定过程

2023年6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深入调研“先打后补”开展落实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撰写《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初稿)

2023年7月21日形成了文本征求意见稿,向市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征求相关意见,收到1条意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1.市财政局对工作流程-补助资金的拨付的文本“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拨付给实施主体。”提出异议,认为补助资金拨付并非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实施主体,而应为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经充分讨论后,文本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直补给实施主体”,该反馈意见予以采纳。

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于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3年8月8日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瑞安市财政局共同完成签发。

五、主要内容

本方案在《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瑞农发〔2022〕70号)基础上,按照省、市最新要求进行了细化调整,进一步明确“先打后补”实施主体、畜禽类别和病种、疫苗采购、补助金额等内容。

(一)实施主体。本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二)实施病种。明确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及我市参照实施病种,实施病种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及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疫苗自主市场采购;畜禽散养户强制免疫疫苗及犬狂犬病疫苗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或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对规模养殖场及畜禽散养户免疫服务方式进行了明确。

(五)补助资金。补助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养殖生产模式,主要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和省推荐指导价或疫苗统一采购价核定补助资金。

六、实施期限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8月8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2023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期间参照执行。原《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农〔2022〕70号)同时废止。

七、监督管理

对实施主体、补助资金等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八、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健           联系方式: 0577-6583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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