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90/2024-27131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瑞市监〔2024〕142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1-2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68-2024-0001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15:50:05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字体:[ ]

各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行政执法队,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发展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决策支撑作用,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系列标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25号)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监规〔2023〕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运用模式。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规划类项目、企业经营类项目、研发活动类项目。

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评审秉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宁缺毋滥、讲求实效的原则,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个项目,1家服务机构每年原则上最多参与两个合作项目。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主题应用场景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推荐。

二、组织申报

(一)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

(二)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专利导航工作基础,且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预期良好。

3.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鼓励与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三)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产业园区、链主企业、行业协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运营载体。

(四)企业经营类或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瑞安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创新工作基础,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立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建议。

(二)拟立项后相关情况在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三)瑞安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资格。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批。

(四)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开展中期检查。对未通过项目检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四、实施验收

(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合同书、专利导航标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验收:

1.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

2.评估开展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

3.评估新挖掘和布局相关产业或者企业的高价值专利,推动新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以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的采用程度;

4.评估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发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性应用情况;

5.其他合同约定、专家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3.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

4.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相关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程序由初步审核、专家验收和验收决策组成。

1.初步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验收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

2.专家验收。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给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3.验收决策。市市场监管局对专家验收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

(四)评审专家对验收材料、项目任务、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 通过和不通过。

1.验收通过。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2.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2)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五)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在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书面材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异议成立的,验收不予通过。

(六)瑞安市专利导航项目奖励资金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4〕17号)文件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和验收材料真实有效。未通过验收的,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自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全额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项目。

(二)参与瑞安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整体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和成果应用程度、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等。对绩效评价中有关项目评估等级差的,提出整改建议。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