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77/2024-27172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东山街道
成文日期 2024-11-28 有效性 有效
东山街道党工委 东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东山街道村社级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1- 28 10: 31: 06 浏览次数: 来源: 东山街道
字体:[ ]

各社区、各村、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山街道村社级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街道党工委

东山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7日

东山街道村社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有章理事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瑞委办〔2022〕31号文件和瑞农〔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辖区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集体”)。

第三条  东山街道建立村社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东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农业副主任、分管社会事务民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党建工作办公室、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村社级财务管理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建立“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村社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受理本辖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第五条 村经济组织财务全面实行会计委托“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制度,鼓励实行会计和出纳双代理。

第二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  村社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专项(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要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七条  年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社党组织联席会议讨论提出财务预算方案, 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示,并上报办事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未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报账员、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代理会计在审核财务的同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街道村社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农经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发现偏离预算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实行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当日向报账员结清。村(社)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账入户,实行票款同行。

第十条  零星支出实行村务卡结算,小额收入推行收款“一码通”,财务支出实行线上审批,实现资金收付零现金。遇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要经街道“三资”管理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银行印鉴、银农直接网银UKEY分别由村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可委托村报账员)、报账员、代理会计分开保管。

第十二条  每村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为方便村社级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原则上开设在农村合作银行。凡有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另外开设其他临时专项银行账户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市级农经部门审查同意后,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大额定期存款实行竞争存放。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存款、设小金库、坐支现金、未批先付、收不给据、白条抵现、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村社级财务审批由书记、主任、社长联审联签(以下简称“审批人”)限额审批,前置监督。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后,村集体财务支出,一般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核(未设副主任的,指定一名村委会委员审核),再由社长(村书记、主任)审批。村改社区保留村集体财务支出,指定党组织委员或社管会其中一名成员审核;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书记)审批。遇特殊情况,也可报街道同意后,通过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另选他人。

第十五条  一切财务收支均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出事项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并发起线上审批申请→“三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审核→社监会负责人审核→驻村(社)干部审核→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审核→街道领导审核→审批人审批→村报账员付款→“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的流程进行财务处理(无款支付时先入账后付款);

收入事项按村报账员发起线上审批申请→社监会负责人审核→审批人审批→“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的流程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村社集体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前置监督村社集体10000元以下日常性支出、应付未付往来款项支付及符合规定的(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或经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合同)支出等直接由村社监会负责人监督审核、审批人审批。东山街道海岛片(北龙、铜盘、凤凰头)的村社10000(含)—30000元以下的财务支出须经村社组织“三会一社”(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授权审批人联审联签;财务支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须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决议,再授权审批人联审联签。东山街道大陆片的村社10000(含)-50000元的须经村社组织“三会一社”(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授权审批人联审联签;财务支出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须经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决议,再授权审批人联审联签。

经济发生额较大的村社,确需提高审批限额的,由村社报街道村社级财务组同意后,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工作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资金借入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凡未履行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程序擅自借入的款项,村经济组织不得入账核算、不得支付利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资金借出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凡擅自出借的款项,除要立即追回和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计收利息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村集体资产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驻村干部应督促村集体社管会书面提请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裁定。被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特殊原因跨届报销的票据,须经新一届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另行推选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重大事项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审核通过后,由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违规、拒绝入账的收入应及时清退。不能清退的,应写明原因,附上会议记录,由审批人审批后,在“暂收应付款”科目中作暂时挂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款支付或预见可能被拒的付款票据,村报账员可采取先开具市农经总站统一监制的《收发票未付款凭证》换取报销票据,付款或拒报退回时,收回原开出单据。

第二十三条  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接待”。

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支出实行限额制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市内每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标准),招待报销一律实行“实名制”,完整填制接待审批卡并附相关费用清单(菜单)。招待费支出一律不得签单、赊账,要做到一事一结。严禁超限额入帐、跨年度结报、多笔合并结算。严禁违规发放党员会议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用公款进行私人宴请,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社之间及村社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社级会议一般不得安排会议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60元,严禁发放会议纪念品。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村社不得自行组织村支委、村委、村社管会、村监委会成员、村党员、村(社)代表等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须经村社管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提出方案,填写《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报街道党工委批准。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负。严禁在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格财务报销,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连同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帐(需附审批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按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村(社)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村(社)干部报酬补贴实行总额限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村(社)干部报酬补贴采取固定工资或误工补贴形式发放。参照东工委发〔2021〕71号文件。超出规定定额补贴,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记录一并提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兑现,未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发放。

第二十七条  瑞安市外差旅费报销实行一程一报,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执行。

车船费报销标准:原则上不得包乘出租车,如遇急事确需包乘出租车的,必须在报销单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资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产物资要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到入库有清点验收,出库有经批准和领用者签名、专人负责保管、日常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报废、核销的,实行由审批人审批后作账务处理;属于非正常报废的,要报街道“三资”中心审查,经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村(社)集体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街道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和集体资产购置、变卖、转让、发包、租赁、出借的方案,须经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资料由核算中心、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村级工程项目发包参照瑞农发〔2018〕27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首次支付工程款应提交村(社)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的书面决议记录、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工程预算表、合同文本等资料,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要附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街道“三资”管理机构要对村级工程的支付、入账加强规范指导。对以下情形的工程款应不予支付,并督促改正:

(1)项目合同签订未经法定、规定程序,擅自订立的;

(2)未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没有依据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4)未经工程变更程序,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资金不得委托结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结算结果应在村务公开平台公示。

第三十六条  村(社)集体资产、资源对外租赁经营、承包、出售的应实行公开交易。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20万元及以上或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交易,必须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 5万元(含)~20 万元的资产交易,在街道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街道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在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报街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村(社)集体资产出租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债权要及时组织催收,对经催收故意拖欠不还的,凡涉及党员干部的,“三资”管理工作小组应协同纪工委督促落实;数额较大的,村(社)应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清偿的款项,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其他原因需减免的,由村社管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街道根据村(社)集体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社)集体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村级负债一般控制在年经营性收入的3倍以内。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每届至少组织1次清查盘点,发现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破坏村(社)集体资产,严禁将村(社)集体资产向村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转移。

第六章 报账记账和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报账员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每月报结账工作,于次月6日前向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年末,应交已发生但未办理收付款手续的经济事项,报送“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入当年收支核算。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资产资源承包合同、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及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录入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代理会计在收入录入时,要关联资产、资源,实现通过票据追查资产、资源。

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必须附有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审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村级会计制度和村级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分村设立总账、明细账,及时准确地做好记账、算账等会计核算工作,并在报账期的次月20日前结清各村账目,并向村集体抄送财务公开资料。

第四十四条  村(社)集体未能履行按时报账业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予以暂停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正式专用发票或温州市农村集体统一收款收据,发生支出事项时,严禁白条入账。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村集体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七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社)财务实行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每季度至少公布1次。按月报账的村,每月公布1次。工程项目、重大事项、群众关注事项应及时单独公布,公布内容须保留15天以上。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村集体成员公布。

逐步推行线上公开、扫二维码公开等多渠道公开方式。

第四十八条  财务收支逐笔或逐项公布,干部报酬、债权债务逐人公布,接待费用逐笔公布。年终,除公布财务收支外,还要公布年度损益表、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村级专项应付款收支明细表、村级土地征用款专项收支明细表等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内容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后,经村集体负责人、社监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社监会负责人或报账员公布。张榜公布结束后,驻村指导员将公布的照片同《财务公开证明单》反馈“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第五十条  村监委会要在报账期的次月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原始凭证审核和《拒报票据登记簿》登记工作。对同意入账的票据要由主任签字,并盖监委会公章;对有疑点的票据,应要求有关人员解释;对拒报的票据,应在《拒报票据登记簿》上写明拒报理由;对存在违法违纪的票据,要及时向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或纪检、司法机关反映。不得故意拒绝签字盖章。

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查时,审批人、报账员、驻村指导员、代理会计应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指导对村财务的审计工作,并负责对村级财务进行抽样审计和重点审计;街道负责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抓好被审计村(社)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八章 财务监管人员管理及职责

第五十二条  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量配备专职代理会计,配备具有会计从业相应能力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村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适应“三资”智慧监管要求,必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保持相对稳定,除按照有关规定解聘或撤换外,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经村集体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同意。新聘任村报账员要参照村干部“五不能六不宜”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在任村报账员中,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原则上应办理离任手续,确需留任的,应由村社管会、村党组织联席会议提出,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社监会负责对本村(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对村(社)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和集体资产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代理会计、村报账员及监委会成员设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交叉任职。村(社)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社)报账员、社监会成员。社监会成员与村集体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实行回避。

第五十六条  街道要加大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支持力度,将代理会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以及中心的硬件设施配置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合理确定和保障代理会计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补贴及办公经费。

第五十七条  村财务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详见《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代理会计、报账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五十九条  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六十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按《瑞安市村账查阅若干规定》(瑞纪〔2002〕6号)执行。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六十一条  严格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满后要及时按规定核销,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和变换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分配要逐步实现按股份分红。年终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及可分配收益,按不低于净收益的30%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提取福利费等其他提留,再进行红利分配。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股份分红应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分配方案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收付款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负责赔偿。

第六十五条  村报账员一年内无故2次不及时报账的,由村集体予以解聘。审批人无故连续2个报账期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由村经合社牵头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另选他人。

第六十六条  村监委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履行监督职能的,经村社管会和村党组织或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报街道同意,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予以调整,调整后成员不足3人的,应召开村社管会、村党组织联席(扩大)会议(包括党员、成员代表等)补选。

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以瑞农〔2022〕31号为准,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瑞安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书

3.工程标后跟踪检查记录表

4.大额支付审批表

关于《东山街道村社级财务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