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4-27041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瑞农〔2024〕14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65-2024-0002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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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办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将《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2日 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化管理村办企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办企业的监督责任主体。 (三)乡镇(街道)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村办企业管理运行。 二、健全村办企业设立机制 (一)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应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股权设置、盈利分配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办企业。不得设立村办企业开展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 (二)设立村办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三、规范村办企业运行机制 (一)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从事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诚信经营,接受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村办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法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与稳健发展。 (二)村办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任董事长,社监会主任兼任监事会监事长(主席),其他管理人员可由村办企业自行任免,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因特殊情况董事长、监事长(主席)需由他人担任的要报乡镇(街道)批准同意。村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次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三)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董事长、监事长(主席)等主要人事任免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 (四)村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编制。 (五)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 (六)村办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乡镇(街道)需对村办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考核,并与村干部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已领取市财政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在村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 (七)村办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鼓励村办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 (八)村办企业要制订财务开支具体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村办企业的招待费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商务接待支出实行限额制,应按每年的经营收入和利润进行商定,原则上不得超上年度利润总额的5%,并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九)村办企业不得列支村级组织的办公经费、公务接待等公用支出。 (十)村办企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发展建设、实际经营等情况确实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增设一般账户的,由村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一)村办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十二)村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报乡镇(街道)批准,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 (十三)村办企业应当按月或按季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报送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开栏张贴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村办企业财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十五)村办企业应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制定债务规模警戒线。 村办企业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举债。原则上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一律不得向个人、民间非法钱庄借高利贷等融资。 村办企业不得出借资金,不得以本单位资产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村办企业资产,严禁将村办企业资产向外单位或个人转移。 (十六)村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数额标准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方式原则上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其中物资服务采购公开招标的起点可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可采用赋权清单方式进行明确,并列入公司章程。 (十七)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报属地乡镇(街道)批准。 四、完善村办企业退出机制 (一)村办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村办企业提出相关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二)村办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理。 (三)联合设立的村办企业有股东退出的,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后,最后实际得到的资金冲销对应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部分可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 五、强化村办企业监管体系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须每季度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 (二)原有村办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三)对村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股东大会用语含义: 1.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2.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的股东代表表决应取得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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