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4-27041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为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我市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了村办企业。今年省纪委、省农业农村厅开展“村级债务清算、村级工程清查、村级合同清理、促进强村公司规范化运行”专项行动(简称“三清一促”),为贯彻落实“三清一促”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村办企业的管理,结合瑞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4.《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5.《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制定目的 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管理,增强村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提升村办企业联村带农致富方面的能力,有效控制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问题,推动其依法稳健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制定主体 本办法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 五、主要内容 《瑞安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共分适用范围、企业设立、企业运行、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方面等六个部分。 1.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2.企业设立。规定了村办企业设立具体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企业运行。规定了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遵守法规。根据规模设置岗位和编制,鼓励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管理。建立内部监管制度,乡镇(街道)考核绩效,村干部兼职原则上不得取酬。执行会计准则,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商务接待限额。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增设账户需审批。董事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报批后并公示。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合理控制债务,实行预警制度,禁止擅自举债和非法融资。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报属地乡镇(街道)批准。 4.企业退出。规定了村办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村办企业提出相关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若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理。联合设立的村办企业有股东退出的,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监督管理。规定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办企业的监管,原有村办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要指导村办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村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附则方面。解释了村办企业民主议事程序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六、注意事项 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七、一问一答 问:如何设立村办企业? 答:村集体兴办企业需制定章程,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股权设置及盈利分配等,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查。依法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关键词诠释 股东大会是指: 1.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2.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的股东代表表决应取得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 十、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刚 联系电话:0577-6660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