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二进三”处置攻坚行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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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非住宅类建筑物擅自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清理处置,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退二进三”处置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强城筑核”三年计划目标,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规范“退二进三”审批,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加大违法处置力度。对满足工业用地临时功能变更条件的,一律按规定予以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临时改变功能的,做到严格管控,发现一例、处置一例。通过“退二进三”的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土地使用效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内容 1.规范现有工业用地临时功能变更。修订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文件,更新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并及时公布实施。对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改造可行性、交通、环保安全的,允许原产权人申请部分或全部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经批准后收取土地收益金。 2.有序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永久改变功能。完善政策体系,明确在控规符合的条件下,同意企业永久改变规划功能,依法收取土地差价即补缴土地出让金。涉及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的地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可以参照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执行。 3.加大未经审批擅自临时改变功能处置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临时改变建筑功能已审批到期但未按规定延期的企业,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如有必要,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建筑质量、消防改造可行性、交通、环保安全(如涉及环保要求的,须做环保安全评估)等做出评估或鉴定报告,允许原产权人申请部分或全部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予以补办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收取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不再评估计算,直接按《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修订)》实施起始相关时间段的标准累计收取 (包括2014年和2018年文件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予以延续享受)。原建设单位要尽快补办临时功能变更手续,补缴土地收益金。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详见附件) 三、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退二进三”项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二进三”相关政策起草工作,牵头研究、协调我市“退二进三”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退二进三”项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各部门在“退二进三”处置行动中要依法严格履职。资规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住建部门负责消防改造可行性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乡镇(街道)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做好调查、补办等工作,环保、卫健、市监、文广旅体、教育、公安、交警和有关平台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处置方案要求,坚持高质量、科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市“退二进三”项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激励奖惩,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历史遗留非住宅类建筑物擅自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清理处置实施细则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 历史遗留非住宅类建筑物擅自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清理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历史遗留非住宅类建筑物擅自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历史遗留非住宅建筑物擅自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问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清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尚未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手续且如有必要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改造可行性、交通、环保安全等规范要求,经公示无异议的合法建筑物。 二、清理处置程序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到位或符合清理条件自愿申请补办的,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点规定,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公示。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处置前应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处置手续。 2.处置。在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改造可行性、交通、环保安全的,允许原产权人申请部分或全部临时改变建筑功能,凭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处置申请审批表及缴纳收益金发票作为处置手续,不再另行补办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收益金不再评估计算,直接按《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修订)》实施起始相关时间段的标准累计收取 (包括2014年和2018年文件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予以延续享受)。 3.延续。批准改变用途时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另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收益金按规定收取。原已办理临变手续但未按规定延期的建筑物,一并参照执行。 三、其他规定 1.开展调查。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启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处置工作。 2.建立专班。成立以市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市资规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教育、公安、财政、资规、住建、文广旅体、卫健、综合行政执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消防救援、市监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资规局,牵头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督办、疑难问题化解等工作,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各乡镇街参照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实体化运作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3.责任要求。在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补办工作中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吃拿卡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补办工作。 4.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表1 历史遗留现有非住宅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调查表 乡镇街 年 月 日
表2 历史遗留现有非住宅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清理处置申请审批表
表3 历史遗留现有非住宅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清理 处置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委托书; 四、调查(询问)笔录; 五、如有必要,需提供第三方对房屋结构安全(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与否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为准)、消防改造可行性、环保安全等评估或鉴定报告; 六、提供合法建筑物材料(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七、提供清理补办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公示包括单位(个人)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改变功能时间及同意补办的基本信息; 八、清理补办审批表。 表4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 乙方: 甲方受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就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其于 年 月 日擅自将坐落于 的房屋(原用途为: )改变用途(现用途: )。 二、双方确认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时段的土地收益金按如下标准收取: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10〕5号,实施期间2010年1月13日至2014年8月7日)确定的收益金区域价收取,计 (大写: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瑞政办〔2014〕105号,实施期间2014年8月8日至2018年11月14日)确定的收益金区域价收取,计 (大写: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瑞政办〔2018〕144号,实施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今)确定的收益金区域价收取,计 (大写: ); 上述收益金总额共计 (大写: ) 三、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补缴上述收益金,逾期未缴纳的,甲方将依法处置。 四、乙方须补缴本协议确定的土地收益金后,再行至资规部门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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