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4-26859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瑞资规发〔2024〕55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63-2024-0002
  • 阅读版本: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3 16:50:24浏览次数: 来源:直属人员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浙林资〔2022〕4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议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乔木林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1.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4.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难以避让的,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内容执行。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规模

(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规模要求。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四、规范申请要求和审批权限

(一)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二)审批主体。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1.用地意向与空间适配。临时用地申请人申请临时用地前,要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意向,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工作,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2.临时用地申请。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向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资料。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5)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执行。临时占用草地的,按《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林湿〔2023〕67号)的规定执行。

(6)相关图件资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实地踏勘表,实地踏勘应由2 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7)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8)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应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及审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用地申请的受理和联合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通过的应将临时用地的审批内容在现场和官方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并由申请人与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镇街)、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建设周期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预存费用以复垦方案中确认的金额缴纳,原《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瑞土资〔2017〕7号)中明确的复垦费用预存标准作废。

4.用地审批。经全面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对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按规定一并受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须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初审,通过后将临时用地材料上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涉及须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的,在临时用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方可发放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5.备案公示。临时用地审批完成后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须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

五、复垦责任及验收要求

(一)明确恢复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复垦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二)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复垦义务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临时用地预存费用监管协议的约定,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三)规范复垦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到位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申请验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进行10个工作日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表和申请验收相关材料清单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制定。

使用人凭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复垦后剩余的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恢复,由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分局)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后,将验收合格确认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六、严格巡查和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临时用地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批后监管责任。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力成多部门内外联动工作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三)加强批后监管。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省自然资源厅将按年度统计各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临时用地审批将被暂停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恢复临时用地审批,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至少每月一次的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已审批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

(四)推进数字化管理。临时用地联合审查机制可通过智慧规划和一体化审批平台实现,同时将临时用地纳入“一张图”管理,强化临时用地申请、审批、恢复、监管全生命周期监测管控,全面提升我市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的通知》(瑞土资发〔2014〕7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用地租赁合同模板.doc

2.临时用地申请表.doc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doc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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