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4-26882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此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温州资规局各层面不断制定细则,深化临时用地审批相关规范。 二、制定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 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浙林资〔2022〕4 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三、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同时便于我市各单位掌握临时用地审批政策,我局特将历年临时用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汇总,并结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瑞安市层面的切实可行临时用地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主体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主要内容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议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乔木林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规模。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四)规范申请要求和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温州市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我局负责审批。 (五)复垦责任及验收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到位后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使用人凭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复垦后剩余的土地复垦费。 (六)严格巡查和监管。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加强多部门内外联动工作机制。 六、注意事项 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的通知》(瑞土资发〔2014〕70 号)同时废止。 七、一问一答 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八、关键词诠释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孟 66612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