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4120/2025-27537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告〔2025〕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1-2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5-0003
  • 阅读版本: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26 20:25:58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为活跃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市政府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安全、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销售时间

春节期间,在特定时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同步管理。

时间安排:2025年1月27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街道等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九)木结构房屋区域;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

(一)在规定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六)不得购买和燃放非正规渠道获取或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符合规范要求的零售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受理非法运输、燃放等举报)110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非法生产、销售等举报)0577-65859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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