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政策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2024年3月25日,我市发布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4〕17 号)。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发布,政策需要及时做好衔接,同时为缓解财政压力、提高条款兑现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体系优化升级,于2024年8月底启动服务业政策条款清理更新工作。 二、制定依据 1.《温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 2.《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4〕17号)。 三、制定目的 服务业已成为促增长的主引擎、惠民生的主渠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主阵地。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带动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结构转型、方式转变,提高地区综合竞争力。 四、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体育中心等部门研究探讨制定。先由市发改局拟定初稿,再通过征求意见、部门讨论会、专题会议后修改,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 现有文本拟合原《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两个政策,共三大部分,59个奖补事项,分为推进先进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提升发展商贸商务业、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培育发展文体产业四个版块。 六、注意事项 1.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的奖补对象,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2.本政策各项具体措施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请注意区分。 七、一问一答 具体申报流程是什么? 各条措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的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详见本政策各自对应措施。 八、关键词诠释 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九、新旧政策差异 1、修改第一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50万元、25万元奖励”。 2、修改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为“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 3、修改第五条“当年度拥有4.5吨以上营运货车车辆数达到50辆及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为“当年度新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 4、修改第六条“全年营运货车车辆数达到50辆及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为“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 5、删除原第十条“电商项目招引奖励”的全部内容。 6、修改第十一一条“电商产业基地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为“电商产业基地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7、删除原第十七条,举办市内专业展会补助,经商务部报备,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8、删除原第十八条,专业会展企业和展会奖励,获得全球展览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9、删除原第二十二条,省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奖励50万元、30万元。 10、修改原二十六条“零售业增长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15%且超过全市限上零售业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为“零售业增长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15%且超过全市限上零售业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11、修改原第二十八条,首发首秀补助,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活动主办方,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首发首秀补助,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活动主办方,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13、删除原第三十条,首店引荐奖励,成功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首店的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4、修改原第三十一条,“工贸分离”企业纳统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限下转限上的“工贸分离”的零售、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为“工贸分离”企业纳统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限下转限上的“工贸分离”的零售、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15、修改原第三十二条,“工贸分离”企业增长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50%(含)以上的批发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25%(含)以上的零售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为“工贸分离”企业增长奖励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50%(含)以上的批发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25%(含)以上的零售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16、修改原第三十三条,“工贸分离”企业租金补助批发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对商贸企业产生的办公室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工贸分离”企业租金补助批发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对商贸企业产生的办公室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删除原第五十一条“新评定的浙江省A、2A、3A级景区村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18、新增第四十五条:“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浙江省非遗主题民宿”、“浙韵千宿”等浙江省新推出的省级民宿品牌,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定为五星、四星、三星“侨家乐”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9、新增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招徕瑞安市外游客的奖励,奖励对象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招徕游客来瑞安旅游,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组织达到500-1000人、1001-2000人、2001-3500人、35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8元/人、10元/人、12元/ 人、15元/人的奖励。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或酒店等住宿的人数年累计在300人-1000人、1001人-2000人、2001人以上的,每人每天分别奖励12元、15 元、18元。组织入境旅游一个团队20人以上(含20人)来瑞旅游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每人每天奖励30元。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游客来瑞旅游年度累计达到2501人-3000人、3001人-3500人、3501人-4000人、4001人-4500人、4501人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分别加奖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20、新增第五十六条:“旅游政务接待地接导游奖励,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各类政务接待活动的地接导游,给予每批次200—300元的奖励”。 十、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十一、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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