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企业规范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瑞安市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等8个文本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政策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的奖补对象,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瑞安市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宣通〔2024〕25号)已于2024年9月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4〕17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3〕4号)同时予以废止。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
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需求,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有关措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新动能产业激励(市发改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新动能产业方面 |
1 | 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25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150万元;省级100万元。 | 是 |
2 | 双创示范基地奖励 | 省级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的100万元)。 | 是 |
3 | 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 | 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2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 是 |
4 | 获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 | 每证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是 |
5 | 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 国家级250万元;省级5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 | 是 |
6 | 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 | 平台运营 企业 | 25万元。 | 是 |
二、技术创新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企业创新方面 |
7 | 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30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否 |
8 | 被认定为省“未来工厂” | 工业企业 | 500万元。 | 是 |
9 |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 | 企业 | 25万元。 | 是 |
10 | *新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 | 工业企业 | 省级智能工厂50万元,省级数字化车间30万元,温州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万元。 | 否 |
产品创新方面 |
11 | 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200万元。 | 是 |
12 | 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评价认定的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不享受奖励) | 国际100万元;国内50万元;省内25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是 |
13 | 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 | 5万元。 | 是 |
14 | 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 | 2万元。 | 是 |
15 | 新进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 对企业一次性予以500万元奖励。 | 是 |
16 | 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 每个产品予以生产企业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产品数量最多不超过20个。 | 是 |
三、智能化(技术)改造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实际投入补助方面 |
17 |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 结算 | 按实际投资额8%予以补助。 | 是 |
18 |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 按实际投资额12%予以补助。 | 是 |
19 | 设备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 按实际投资额16%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 | 是 |
优质项目提升标准方面 |
20 | 温州市、瑞安市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企业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 结算 | 在原有8%、12%、16%基础上给予增加2个百分点补助,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 | 是 |
四、企业培育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提档升级方面 |
21 |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 100万元。 | 是 |
22 | 新认定的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 | 50万元。 | 是 |
23 | 新认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10万元。 | 是 |
24 | 实现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 |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否 |
工业设计方面 |
25 | 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是 |
服务平台创建方面 |
26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 | 是 |
27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 | 是 |
五、绿色发展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绿色制造方面 |
28 | 获评绿色园区 | 园区管理方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 | 是 |
29 | 获评绿色工厂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 是 |
30 | 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 国家级25万元;省级15万元。 | 是 |
31 | 获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列入省当年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 5万元。 | 是 |
节水型企业方面 |
32 | 获评节水型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 是 |
六、数字经济发展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营收首超奖励方面 |
33 | 新认定升规入统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库超过12个月后 | 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奖励2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在库超过12个月后,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已享受服务业规下升规上、新认定升规入统、招引月度升规、首超5000万元奖励的按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 否 |
企业数字化改造方面 |
34 | 工业企业购买服务商提供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等服务,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核定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对服务商施行项目预建设及验收评价管理) | 是 |
35 |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 | 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 是 |
36 | 入选制造业云上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 是 |
37 | 新认定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 | 企业 |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 是 |
项目认定方面 |
38 | *列入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是 |
39 | 省级首版次软件 | 25万元。 | 否 |
40 | 省级首批次材料 | 25万元。 | 是 |
41 | 首次被评为工业互联网平台 | 企业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 是 |
42 | 获评数字工厂 | 省级30万元;温州市级10万元。 | 是 |
七、产业项目建设激励(市经信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工业项目建设方面 |
43 | 实行差别化地价 | 工业企业 | 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作为挂牌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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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领军型工业企业 |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作为挂牌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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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瑞安领军工业企业 |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5%作为挂牌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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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80%作为挂牌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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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90%作为挂牌起始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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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业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在建项目)提速 | 工业企业 | 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 项目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分别按每平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40元、60元、72元、80元奖励。在项目按期通过达产验收后予以兑现。 | 否 |
45 | 工业改扩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2.5、改造后地块亩均产出不低于现行标准地行业标准)提效 | 工业企业 | 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 项目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分别按每平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40元、60元、72元、80元奖励。在项目按期通过达产验收后,奖补资金一次性予以兑现。 | 否 |
46 | 工业改扩建项目(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2.0)提效 | 工业企业 | 按时竣工投产和通过达产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 按时竣工投产和通过达产验收的,分别按每平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12元、16元的奖励,在项目按期通过达产验收后,奖补资金一次性予以兑现。 | 否 |
注:1.工业供地项目以“双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底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21个月为基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为中线,以土地交付之日起15个月为高线;工业改扩建项目以产业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底线,以规划许可之日起18个月为基线,以规划许可之日起15个月为中线,以规划许可之日起12个月为高线。围垦区项目基线、中线、高线延长2个月。 2.工业供地项目、工业改扩建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停车位数量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的,提速奖励的基线、中线、高线时限按地下室面积相应延长,地下室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分别延长60天、120天、150天、180天;未达到停车位数量设计规范要求的,延长时限按实际比例确定。 3.创杯的工业厂房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工地标准化验收后,可经一事一议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延迟。 |
小微园建设方面 |
47 | 小微园建设支持 | 企业 | 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 | / |
48 | 首次被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小微企业园、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 | 园区运营管理方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五星级30万元;省四星级20万元。 | 是 |
49 | 温州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 | 园区运营管理方(小微园数字化投资方) | 定额类补助,即时 兑付 | 引领级,按1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 是 |
规范级,按8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 是 |
达标级,按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 | 是 |
八、建筑业扶持激励(市住建局)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资质晋升奖励 |
50 | 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特级500万元;一级100万元。 | 是 |
外接业务奖励 |
51 |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瑞安市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项目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按其市外项目产值分档予以奖励: 1.一档:5000万元≤年市外项目产值<1亿元,按产值4‰奖励; 2.二档:1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2亿元,按产值4.5‰奖励; 3.三档:2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按产值5‰奖励; 4.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 是 |
标准制订奖励 |
52 |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 建筑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国际标准25万元/项;国家标准15万元/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5万元/项。 | 是 |
技术创新奖励 |
53 |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 | 建筑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年度审核兑付 | 国家级5万元;省级2.5万元。 | 是 |
创优夺杯奖励 |
54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温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建筑工地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定额类奖励,即时 兑付 | 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 是 |
55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100万元。 | 是 |
56 |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 | 30万元。 | 是 |
57 |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 | 15万元。 | 是 |
58 | 瑞安市建设工程云江杯(优质工程) | 5万元。 | 是 |
九、人工智能发展激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
购买算力服务方面 |
59 | 就近购买算力服务,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训练、应用或基于大模型的人工智能产品开发 | 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 投入类补助,定期 兑付 | 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算力服务合同且合同额不低于1万元的,可申领算力券,金额为算力服务合同额的20%。同一合同仅能申领一次算力券,同一算力使用方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兑付算力券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否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在瑞安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材、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2.对温州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执行差别化地价政策时,企业名单以土地摘牌当日正式有效文件为准。
3.政策文本中带“*”标识的条款,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照此政策条款执行。
4.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5.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额度 | 执行方式 | 责任单位 |
一、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
1 | 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或项目奖励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 | 50万元、2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发改局 |
2 | 首次服务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 | 服务业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发改局 |
3 | 服务业规上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 首次达到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25%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 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发改局 |
4 | 新认定的国家级物流企业奖励 | 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物流企业 | 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发改局 |
5 | 货运物流企业提级升规奖励政策 | 当年度新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 | 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交通 运输局 |
6 | 货运物流企业扩量提质奖励政策 | 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公路运输周转量的货运物流企业 | 全年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2000万吨公里以上10000万吨公里以下且同比增长6%以上、1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全年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000万吨公里以上20000万吨公里以下且同比增长6%以上、1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 |
全年公路运输周转量达到20000万吨公里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10%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 |
7 | 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的研发资助奖励 | 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 | 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研发资助。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对创办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的个人、企业及村居(社区)(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瑞政办〔2023〕13号)认定) | 给予10万元的补助。 |
8 | 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企业奖励 | 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企业 |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二、提升发展商贸商务业 |
9 | 电商企业赴外参展补助 |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赴外地参加各类电商展会的电商企业 | 按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10 | 电商产业基地奖励 | 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 | 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11 | 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奖励 | 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的直播电商产业基地运营主体 | 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12 | 电商类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区域改造补助 | 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电商类产业基地,且有公共服务区域,开展休闲设施改造提升的基地运营主体 | 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13 | 网络销售额突破奖励 | 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的认定以交易的流水为依据) | 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14 | 跨境电商网络销售额突破奖励 | 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 | 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15 | 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奖励 | 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的电商类(含新零售)企业 |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16 | 内贸参展奖励 | 参加由省商务厅、温州市商务局要求地方组织参展展会的企业,以及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国内贸易展会的限上商贸企业,老字号企业、商超、特色街区 | 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17 | 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奖励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级的高品质步行街(著名商业街区)、示范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运营管理机构 | 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18 | 老字号奖励 | 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企业 |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19 | 限下转限上奖励 | 当年实现月度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20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奖励 | 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限上商贸企业 | 按照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1 | 批发业增长奖励 | 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30%且超过全市限上批发业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 | 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贸易型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条款)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2 | 零售业增长奖励 | 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速超过15%且超过全市限上零售业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 |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3 | 住餐业增长奖励 | 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10%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全市限上同行业平均增速的住宿、餐饮企业 |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4 | 首发首秀补助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经认定的“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活动主办方 | 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5 | “工贸分离”企业纳统奖励 | 对当年实现月度限下转限上的“工贸分离”的零售、批发企业 | 分别奖励10万元。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26 | “工贸分离”企业增长奖励 | 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50%(含)以上的批发企业 | 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25%(含)以上的零售企业 | 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
27 | “工贸分离”企业租金补助 | 批发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零售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含)以上的商贸企业 | 办公室用房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28 | 优质限下单位奖 | 优质限下样本单位的财务人员 | 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29 | 限下单位租金补助 | 对已租赁备案的优质限下样本单位 | 由属地乡镇(街道)给予全年实际经营面积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商务局 |
30 | 夜间经济奖励 | 新增(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的运营管理机构 | 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总量控制资格遴选 | 市商务局 |
31 | 钻级酒家奖励 |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白金五钻酒家的限上住餐企业 |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企业,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商务局 |
三、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
32 | 特色旅游产品奖励 |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特色旅游产品 |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33 | 特色旅游消费奖励 | 经营满1年,获评省级百县千碗示范店、旗舰店和美食街区(镇) |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 体育局 |
运营满1年,获评省级品牌市集 | 给予10万元奖励。 |
获评温州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区、特色消费示范点 | 给予5万元奖励。 |
获评省级、国家级夜间消费集聚区 | 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
34 | 重点文旅企业培育奖励 | 获评省文旅领域梯队企业新锐型、领军型、骨干型的文旅企业 | 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获评省示范级文旅IP | 给予20万元奖励。 |
35 | 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奖励 | 旅游景区运营商 | 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通过复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36 | 新获得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称号奖励 | 旅游度假区运营商 | 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生态旅游区运营商 | 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
37 | 旅游节庆活动补助 | 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被市旅游主管部门列入年度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和文旅企业等 | 每场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38 | 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 | 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旅游项目投资企业 | 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 | 不含土地成本,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进行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旅游项目投资企业 | 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
新办的旅游项目 | 符合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规费。 |
39 | 旅行社的奖励 | 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行社 |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3万元奖励(下同)。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首次被评为全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 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
40 | 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游饭店 | 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1 | 绿色旅游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 | 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2 |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奖励 | 新评定的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 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3 | 省品质饭店奖励 | 对新评定的银桂级、金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 | 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4 | 示范单位奖励 | 对新评定省级、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旅行社、星级饭店 |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5 | 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 民宿 | 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浙江省非遗主题民宿”、“浙韵千宿”等浙江省新推出的省级民宿品牌,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侨家乐”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
46 | 旅行社招徕瑞安市外游客的奖励 | 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招徕游客来瑞安旅游,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组织达到500-1000人、1001-2000人、2001-3500人、35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8元/人、10元/人、12元/人、15元/人的奖励。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或酒店等住宿的人数年累计在300人-1000人、1001人-2000人、2001人以上的,每人每天分别奖励12元、15元、18元。 |
组织入境旅游一个团队20人以上(含20人)来瑞旅游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每人每天奖励30元。 |
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游客来瑞旅游年度累计达到2501人-3000人、3001人-3500人、3501人-4000人、4001人-4500人、4501人以上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分别加奖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
本地旅行社 | 全年承接市外团队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达到500人-2000人、2001人-4000人、4001人以上,分别给予3元/人、4元/人、5元/人的奖励。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对本地单家旅行社年累计接待瑞安市外游客达到3000人-5000人、5001人-7000人、7001人-10000人、10001人-13000人、13001人以上的分别再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
47 | 对主要客源地旅行社开拓瑞安旅游市场宣传补助 | 有关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 | 主要客源地旅行社开拓瑞安旅游市场,推广瑞安旅游线路并对瑞安旅游景区进行实质性宣传,且该宣传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8 | 市外旅行社组织动车(高铁)团、汽车团奖励 | 市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5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团、350人以上的汽车团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等住宿1晚的动车(高铁)团、汽车团组织者 | 给予1万元/批次的奖励。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49 | 导游人才奖励 | 导游 | 对新获得全国导游资格且在瑞安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瑞安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0.8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0 | 获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和选送单位奖励 | 获得国家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及其所在企业 | 分别奖励1.8万元、1.2万元、0.8万元;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下同)。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获得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其所在企业 | 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
获得温州市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其所在企业 | 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
51 | 行业人才生活津贴补助 | 对已取得高级资质的市外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员到我市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并与市内旅游企事业单位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外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员 | 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在瑞安无自有住房的,凭本人房屋租赁合同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租房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2 | 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补助 | 在市外重要客源地开辟每周定时、定点发班的瑞安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一年内发车不少于52次的瑞安旅游景区专线直通车 | 给予每车每年3万元补助。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3 | 旅游厕所评定奖励 | 对村委会及相关涉旅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Ⅰ类、Ⅱ类旅游厕所 | 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 | 资格定补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4 | 非公旅游景区(点)建设智能化项目补助 | 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建智能化项目的投资业主 | 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55 | 同价政策 | 宾馆酒店、金宿级以上民宿 | 宾馆酒店享受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金宿级以上民宿参照执行。 | 资格定补 | 市供电局、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瑞安水务有限公司 |
四、培育发展文体产业 |
56 |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的补助 | 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数据核校 | 市文化和 广电旅游体育局 |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免费参观的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按陈列展览面积进行补助,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
免费参观的美术馆(运营一年以上、能正常开放、重视消防安防与库房建设) | 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接待观众人数给予补助,年接待观众1万(含)人次及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年;年接待观众0.5万-1万人次的,给予补助2万元/年;年接待观众少于0.5万人次的,给予补助1万元/年。 |
57 | 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奖励 | 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每年补助2万元。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每年补助1.5万元。 |
瑞安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 | 每年补助1万元。 |
58 | 对星级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的补助 | 以温州市运会四年为一个周期,已评上瑞安市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机构的单位 | 进行三星、四星、五星评定,并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 总量控制资格定补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在瑞安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除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房地产企业(项目)”、列入严重失信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的,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
2.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
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强化农业“双强”行动,强化农业和农村项目“双招双引”,争创特色农业强市,绘就和美乡村幸福画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如下政策。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 方式 | 奖补额度 |
种植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
1 | 规模种粮大户补贴 | 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31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贴210元;符合奖补条件并加入联合社的,按照种植面积额外给予每亩20元补助。 |
2 | 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 连片50亩(含)以上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和旱稻等)的旱粮种植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照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再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
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且连片50亩以上,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旱粮种植户 | 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助。 |
3 | 油菜规模种植和油菜基地种植补助 | 全年稻麦油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油菜规模种植大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
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的油菜基地建设主体 | 按基地内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 |
4 | 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 |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1.按3%的贴息率或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2.贷款额原则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
5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早稻亩产达到600公斤、连作晚稻亩产达到670公斤、单季稻亩产达到720公斤的攻关田,按水稻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3名农户 | 资格定补类 | 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
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的农户 | 奖励5万元。 |
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的农户 | 奖励4万元。 |
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的农户 | 奖励2万元。 |
评选10名优秀种粮大户 | 各奖励0.5万元。 |
6 | 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面积以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或个别村没有经过土地确权,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 | 数据核校类 | 依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核定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
7 | 订单良种 奖励 | 与持有水稻和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生产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按实际交售良种数量进行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 |
8 | 农业“三新技术”(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试验示范补助 | 种养殖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种植业“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试验的每个小区(一个处理一次重复)补助500元;不设重复试验的,每个处理(如一个试验品种)补助1000元。 |
种植业“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2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
水产养殖“三新技术”试验。按照试验面积,每亩补助800元,试验面积不超过60亩。 |
水产养殖“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3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
9 | 土地流转 奖励 | 农户(委托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全市范围内新增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年限5年(含)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可放宽至30亩(含)以上),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15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三方共享总金额),原则上一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亩。 |
10 |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补助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对连片种植水稻300亩(含)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专业联合社 | 数据核校类 | 种植香根草每1丛补助3元。 |
种植显花作物每100米补助80元。 |
设置诱捕器每1个补助7元。 |
11 |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 补贴 | 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按照省级部门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
12 | 统防统治作业补贴 | 社会化服务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等) | 数据核校类 | 按5元/亩次的标准补助。 |
注:对种植在全市范围内的水稻、玉米和油菜等主要农作物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认定,全年合计作业面积2000(含)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 |
13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 | 数据核校类 | 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98%;水稻完全成本保险98%;油菜90%;小麦93%;大麦93%;玉米98%;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设施农业大棚70%;大棚西瓜70%;大棚蔬菜70%;露地蔬菜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70%。 |
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的个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给予保费80%的补助。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 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和渔船综合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
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主体 | 养殖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
畜牧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
14 |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 因养殖场不可抗力导致粪污处理设施损毁或停止运行需要清运,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按实际运送费用给予80%的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15元/吨,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最高补助10元/吨。 |
15 |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 开展检疫工作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 数据核校类 | 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补助。 |
16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且符合资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办法按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计算,其中疫苗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推荐的动态调整;第三方服务主体按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实际数量,给予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
17 |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 在养保留的规模猪场或其他畜禽养殖场(户)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数据核校类 | 按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开展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单位 | 数据核校类 | 按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包括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以下标准: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羽、兔2元/只、犬5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18 |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 在屠宰环节中出现病死(害)畜禽及产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病死(害)猪及产品按80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00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 |
其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3500元/吨标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
19 | 引种补助 | 依法合规引进种猪的现有在养保留猪场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新建猪场 | 数据核校类 | 给予每头400元的引种补助。 |
20 | 基层防疫 补助 | 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每个行政村(社)按400元/年给予防疫调查工作补助;按猪2元/头次、禽0.3元/羽次、牛10元/头次、羊5元/头次、犬5元/头次的标准给予强制免疫和狂犬病免疫工作补助。 |
21 | 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补助 | 配合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工作的养殖场(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家禽(鸡、鸭、鹅、鸽等)5元/只次、家畜(猪、牛、羊、犬等)30元/头次的应激补助。 |
渔业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局) |
22 | 渔民养老保障补助 |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 | 资格定补类 | 满60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300元补贴。 |
23 | 适度规模养殖补助 | 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新增的适度规模养殖基地的水产养殖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按每亩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24 | 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 | 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养殖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网箱周长40米(含)至60米、60米(含)至90米、90米及以上的,每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8万元、16万元、24万元。 |
25 |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 | 开展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项目建设,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的养殖(含繁育)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
26 | 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建设 | 从事水产养殖,开展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养殖系统以及固碳养殖系统等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
通过五大行动示范基地验收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 | 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海水蟹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亩不超过85元。海水鱼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只标准网箱(3m*3m*3m)补助金额为25元,其他海水鱼养殖模式按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进行换算。 |
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按核定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7 | 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 | 瑞安市渔业船舶业主 | 数据核校类 | 验收合格后,中央资金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省级统筹资金按照改造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艘。 |
28 | 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 | 验收通过后,省级统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分档补助,具体为9万元/艘(船长≥36米)、8万元/艘(24米≤船长<36米)、4万元/艘(12米≤船长<24米)和0.2万元/艘(船长<12米)。 |
29 | 渔船更新建造补贴 | 补贴金额不超过各档渔船造价的3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具体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执行。 |
30 |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贴 | 补助标准85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另外给予补助。 |
31 | 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补助 | 补助标准60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另外给予补助。 |
32 |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
33 | 渔业船舶海难救助奖励 | 参与渔业船舶海难救助的相关单位、船舶及人员 | 资格定补类 | 1.渔业船舶参与救助的奖励金额标准按油耗+人员救助奖励计算。其中,人员救助奖励标准为: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1-2名,奖励1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3-5名,奖励2万;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6-9名,奖励3万;每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的落水人员10名及以上,奖励5万元;在救助行动中搜寻遇险人员遗体,搜救打捞成功的,每具奖励5000元(以上落水人员是指落水的遇险船员与事故发生后落水趋势不可避免的人员)。2.参与救助渔业船舶的最低奖励标准:45千瓦以下船舶奖励500元,45千瓦及以上船舶奖励1000元。3.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海难救助行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到达事发海域时,险情已解除或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救助成功的,以最低奖励标准予以奖励。4.非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成功救助1人遇险渔民的,给予参与救援的人员每人200元的奖励,成功救助渔民每增加1人,奖励增加100元。5.随船出海救助的医务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00元。6.遇海上渔船各类事故或险情,虽未成功救助,但参与救援的人员态度认真、尽职尽守、积极参与救助的,给予参与救援的人员每人100元的奖励。7.其他特殊救助情况的酌情奖励。 |
品牌品质创建与销售(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 |
34 | 农产品品质认证奖励 |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
35 | 农展农博会奖补 | 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的,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1万元、0.3万元、0.4万元。 |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4万元、0.5万元。 |
36 | 农产品监测补助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情况(速测批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所在乡镇(街道)每批次35元以奖代补资金。 |
37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再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新认定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0.5万元、0.5万元、1万元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注: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奖励发放,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员20人以上、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在10个以上。 |
新认定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 资格定补类 |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 |
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均给予0.5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开展考核的乡镇(街道)农合联 | 每年开展乡镇(街道)农合联考核,考核分三档,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
申请评定的产业农合联和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 | 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进行考核评分,对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年不超过3家(享受农合联评定奖励亦可享受考核评分奖励)。 |
38 | 市“三位一体”联农助农服务中心以奖代补运营补助 | 市“三位一体”联农助农服务中心第三方运营机构 | 数据核校类 | 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年补助1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补助标准增加1万元,最高补助20万元。 |
39 | 数字农业工厂认定奖励 | 被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省级未来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奖励5万元。 |
40 | “云江丰味”门店开设补助 | 核准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加盟店和旅游集散店的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开设“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的,按门店租金、装修和设备采购等金额的70%分两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设的“云江丰味”加盟店和旅游集散店,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
41 | “云江丰味”品牌授权奖励 | 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体。 | 资格定补类 | 对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奖励。 |
农田建设管理(市农业农村局) |
42 |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每亩最高补助4200元。 |
注:符合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等禁止区域;通过省、市级竣工验收并上图入库的。 |
43 | 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补助 | 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100%给予补助,每亩最高补助4200元。 |
耕地保护与污染防治(市农业农村局) |
44 | 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 | 本市内种植主要农作物且施用符合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根据省补资金总额和实际推广吨数确定补助标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
45 |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根据省补资金总额和实际推广吨数确定补助标准,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
46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 补助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 | 数据核校类 | 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废弃农药包装瓶300ml(含)以下按每只0.2元回收,301ml以上按每只0.4元回收;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每只0.15元回收。 |
47 | 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补助 | 回收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的废旧地膜回收点 | 数据核校类 | 1.回收费和回收劳务费:废旧地膜统一回收指导价1.5元/公斤,回收网点回收劳务费和保管费按回收总金额的35%计提。 2.运输费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
48 | 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 在本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建、改建,且能进行秸秆产业化、规模化利用的建设单位 | 数据核校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100万元(分3年补助,配置完成后补助50%;接下来的三年运行期内,年利用量或收储量达1000吨以上再补助剩下的10%)。 |
49 | 秸秆离田肥料化利用 补助 | 收购本市水稻秸秆,并在本市开展离田肥料化利用,每年对具备肥料化生产相关资质且水稻秸秆离田肥料化年利用量排名全市前三的单位进行补助。 | 数据核校类 | 每吨补助300元,最高补助300万元。 |
50 |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垦后养护补助 | 实施农作物栽培管理、培肥措施、农艺措施和田间基础设施修缮的承包(或转包)种植责任主体 | 数据核校类 | 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3600元,分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即当年验收合格给予每亩补助1200元,当年不合格则不予补助,养护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乡村振兴奖补(市农业农村局) |
51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和运维 | 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列入年度计划的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理站点建设,按核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 |
按乡镇(街道)总户籍数,每人每季度5元设置各乡镇(街道)奖补资金上限,通过每季度对二乡八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乡镇(街道)(其中考评优秀数不超过4个),分别按奖补资金上限100%、80%、60%测算运维奖补资金给予所在乡镇(街道)以奖代补,奖补资金每半年度一下达。 |
52 | 低收入农户医疗健康 服务 | 低收入农户 | 资格定补类 | 低收入农户参加家庭医生签约项目,对个人自筹部分由衔接资金全额承担。 |
53 | 低收入农户子女教育 补助 | 低收入农户高中生、低收入农户大学生 | 资格定补类 | 低收入农户高中生助学,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大学生助学(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按每人每学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54 | 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 补助 |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的低收入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每户当年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5人(含)以上抱团发展产业的低收入农户 | 按总投资(以正式发票为准)的60%给予补助,人均最高不超过2万元,整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带动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包含临时性工资)达到5000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按低收入农户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带动低收入农户达到5人(含)的,额外奖励5000元,此后每增加5人,相应增加奖励5000元。 |
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提供订单给低收入农户带动其增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按低收入农户劳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月补助总额不超过人均300元)。 |
55 | 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 向瑞安农商银行申请1年(含)以内的小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的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不含)以下低收入农户 | 数据核校类 |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就低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
56 |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 支持重点帮扶村和革命老区村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村级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1.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工程审定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造价、勘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审价审计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高50万元。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辖区内帮扶项目超出补助的部分予以支持。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先列入计划再实施,特殊情况除外。 |
林业扶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7 | 政策性林业保险补助 | 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的林业经营主体、国有林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资格定补类 | 林业保险补助比例:木本油料、竹材竹笋75%,公益林100%。 |
水利水电扶持政策(市水利局) |
58 | 一般水利项目补助 | 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资格定补类 | 补助标准为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对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除险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等一般水利项目,如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另奖励工程审定投资额的10%,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扣完为止,其计算工期可扣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
59 | 微型水利项目补助 | 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 |
60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贴 | 村集体、放水员 | 资格定补类 |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村集体。优秀的补贴10元/亩(种植粮食)、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良好的补贴8元/亩(种植粮食)、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合格的补贴6元/亩(种植粮食)、3元/亩(种植经济作物),不合格的不补贴。 |
节水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奖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奖励3元/亩、良好村奖励2元/亩、其他村不奖励。 |
61 | 节水载体创建奖励 | 在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行动等工作中获得国家、省、温州和瑞安各类节水载体命名的公共机构、企业、小区、酒店、校园等 | 资格定补类 | 补助标准:学校和医院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3万元,学校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校园”的奖励3万元,财政全额补助的公立学校除外;居民小区创成“瑞安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给予命名;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奖励3万元,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小区”的奖励3万元;居民小区节水载体奖励资金按“谁申报谁受益”进行奖励;酒店(宾馆)床位在100个及以上、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3万元,床位在100个以下50个以上(含50个)、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2万元,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酒店”的奖励4万元;企业创成“温州市节水型企业”或“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的由市经信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企业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创成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奖励10万元。 |
62 | 河道清淤 奖励 | 河道清淤奖励对象为项目在当年度实施计划里且按时完成河道清淤任务的建设单位,断面测量费用奖励对象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清淤工程量按清淤前、后的河道断面差计算,每方量奖励10元。断面测量费按河道长度计算,清淤前、后测量河道长度累加,测量间距不大于25米,每公里奖励3000元。 |
63 | 水利运行 管理补助 | 管理单位、巡查员 | 资格定补类 | 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贴(村级水利员除外)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
一事一议政策(市财政局) |
64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补助 | 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数据核校类 | 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范围包括村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等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审定投资额超出计划投资额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
其他扶持政策(市供销联社) |
65 | 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 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 数据核校类 | 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90%进行补贴,其中中心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
66 | 为农服务中心三档评定奖励 | 上报申请评定为农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 | 资格定补类 | 根据评定(一档、二档、三档)结果对为农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
67 | “浙里担·先锋贷”补助 | 与“农业先锋贷”合作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 | 数据核校类 | 与“浙里担·先锋贷”合作的市农信担保、省农担对“浙里担·先锋贷”的担保费率按年0.4%、0.1%给予补助,由市农信担保统一申请。 |
68 | 农信担保风险补偿金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 | 数据核校类 | 按照不高于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1%对农信担保风险金进行补偿,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以协作银行盖章确认为准。如计提的担保风险金总额超出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10%,当年财政不再进行补偿。 |
69 | 担保费减半收取补助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 | 数据核校类 | 从事农信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为我市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按照不高于每月保额0.5‰(含)的标准从低收取担保费,市财政局对担保费优惠部分(每月保额0.2‰)进行补助。 |
70 | 智农共富 平台推广 奖励补助 | 在瑞安注册并通过平台交易的农资农机农服供应商、示范性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在瑞安注册的农资农机农服供应商通过平台服务年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按核定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合作社通过平台统购农资农服交易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合作社奖励,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线上社员奖励。合作社通过平台统购农机交易达20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合作社奖励。合作社组织统购统销业务应事先将计划向市农合联报备。 |
使用“无忧贷款”支付农资、农机或农服费用的示范性合作社线上社员 | 数据核校类 | 银行提供优惠利率,年贷款利率不高于3.85%,对使用“无忧贷款”的线上社员实行50%贴息。 |
线上社员人数不少于50人的瑞安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合作社 | 数据核校类 | 可向市农合联申请创建数字化合作社。经市农合联组织审核后,列入创建名单。创建期满后,市农合联负责评估,对综合得分在80分至90分的合作社,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综合得分达90分以上的合作社,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
注:适用于瑞安市市级及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数字化合作社创建期为一年;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补助和奖励资格;对发现通过“刷单”等行为虚构交易额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享受补助和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 则
1.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是指我市范围内的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社会团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主体。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凡涉及农业项目建设周期的,实行扣减补助政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的扣减3%补助金额,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6%补助金额,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工期计算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供销联社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国家
创新型县(市)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坚持创新强市首位战略,以国家创新型县(市)为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全力建设创新瑞安。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科技企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 否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 /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90%执行。优惠的10%部分按工业供地项目履约规定执行。 | / |
2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新认定备案1万元。 | 否 |
3 | 规下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含) 扶持政策 | 科技统计年报在统规下样本企业(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 否 |
4 | 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给予50万元奖励。 | 是 |
5 | 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给予30万元奖励。 | 是 |
二、鼓励研发投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6 | 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60万元。 | 是 |
7 | 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40万元。 | 是 |
8 |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20万元。 | 是 |
9 | 新认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 | 是 |
10 |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 高校、科研院所、机构、 企业 | 定补类 | 国家级800万元;省级300万元。 | 否 |
三、实施科技项目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1 | 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 重大项目 | 企业 | 核校类 | 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否 |
一般项目(工业)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 否 |
一般项目(农业) | 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 否 |
一般项目(社会发展)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核校类 | 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 否 |
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 生命健康 专项 | 医院 | 核校类 | 围绕国内外重大生命健康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转化研究,旨在解决技术瓶颈背后的核心科学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否 |
碳达峰碳中和专项 (工业) | 工业企业 | 核校类 | 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否 |
12 | 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 否 |
13 | 列入温州市级科研项目、专项计划补助 | 企业 | 定补类 | 上级规定由瑞安本级财政承担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最高200万元(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项目验收后一次性予以补助。 | 否 |
四、奖励科技进步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4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 | 否 |
15 | 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定补类 | 一等奖8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 否 |
16 | 获得省科技大奖 | 团队、个人 | 定补类 | 50万元。 | 否 |
五、促进成果转化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7 | 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按上级拨付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否 |
六、扶持创新创业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18 | 新认定(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国家级500万元;省级250万元;温州市级30万元。 | 否 |
19 | 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运营单位 | 定补类 | 10万元。 | 否 |
20 | 科技创新券奖补 | 企业 | 定补类 | 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的,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抵用50%的技术服务费。 | 否 |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21 |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遴选方式分配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 否 |
22 | 引进或共建的公共科创服务平台补助 | 平台、共建方 | 核校类 | 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 否 |
23 |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补助 |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 核校类 | 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 否 |
八、引育创新人才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24 |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补助 | 企业(单位) | 定补类 | 给予500万元团队建设补助。 | 否 |
25 | 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补助 | 企业 | 核校类 | 对Ⅰ类、Ⅱ类、Ⅲ类分别给予500万-1000万元、200万-500万元(不含)、30万-200万元(不含)的团队建设资助,额度需要根据实际投入确定,其中50%经费可用于团队成员绩效奖励。 | 否 |
26 | 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 | 否 |
27 | 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 | 否 |
28 | 入选温州市级海外智力项目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5万元。 | 否 |
29 | 入选浙江省海外智力项目奖励 | 企业 | 核校类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 否 |
30 | 入选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奖励 | 企业 | 定补类 | 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 否 |
九、深化科技金融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31 |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补助 |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核校类 | 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 否 |
十、赋能乡村振兴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
32 | 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第一育成单位奖励 |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 | 定补类 | 50万元。 | 否 |
33 | 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第一育成单位奖励 |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 | 定补类 | 30万元。 | 否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在瑞安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要发挥好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全市科技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3.5%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宣传、科技法律咨询、科技合作交流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费用的支付。
4.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企业规范和金融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做好企业规范工作,引导金融要素资源更好更优更快配置,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奖补100万元,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补150万元。如基础层升级转板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补金额。 |
2 | 并购重组 | 上市企业 | 定额类,事后补助 | 上市企业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奖励200万元。 |
3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及风险 补偿 | 保险机构、企业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设立余额6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债权金额单笔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赔付金额的50%予以补偿;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40%予以补偿。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
4 |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 | 在瑞安市内注册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降到0.8%以下的,市财政局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下浮点数给予相应补助(费率补到0.3%为止)。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市财政局给予单笔实际损失的20%、不超过240万元的风险补偿。 |
5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社员的资金支持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社员、金融机构(组织)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对获银保监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给予参保社员70%的保费补贴。对与农村保险互助社开展业务合作的金融机构(组织)出险的,市财政局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理赔的,给予农村保险互助社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 |
6 | 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风险补偿 | 金融机构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单笔债券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不超过50万元。 |
7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 农村资金互助 社(会)及社 (会)员 | 核校类,事后补助 | 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15%的贴息补贴,单个社(会)员最高享受补贴3000元。出现坏账损失的,给予实际损失部分20%的风险补偿,单个组织最高补偿50万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的奖补(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瑞安市域内的机构或企业。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相关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修订)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构建瑞安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系,做大“内外融通”的优势,现整合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执行方式 | 奖补额度 |
一、支持企业做大货物贸易(市商务局) |
1 | 展会补助 | 外向型企业 | 总量控制、数据核校 | 参加瑞安市商务局认定的支持类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参加“一带一路”、RCEP国家的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单个展会限6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企业参加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进出口商会组织的展会,对展位费、人员费和运输费可提高奖励标准,对展位特装费给予适当奖励,具体以瑞安市商务局另行发文为准。 |
2 | 进口补助 | 通过指定口岸进口(指在温州口岸清关)肉类、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的进口企业 | 数据核校 | 每进口1美元货物奖励0.08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
二、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认证(市商务局) |
3 | 国际商标 补助 | 外向型企业 | 总量控制、 数据核校 | 国际商标注册给予最高项目费用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
4 | 出口名牌 奖励 | 新获得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外向型企业 | 总量控制、 资格定补 | 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
5 | AEO海关高级 认证奖励 | 外向型企业 | 总量控制、 资格定补 | 对企业当年度首次获得AEO海关高级认证的,奖励10万元。 |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市商务局) |
6 | 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 对在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备案的瑞安跨境电商企业 | 总量控制、 资格定补 | 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或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的,给予15万元奖励。 |
7 |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奖励 | 对获批省级跨境电商园的瑞安园区或经营满6个月、入驻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实际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园内企业在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累计年度跨境电商模式通关申报或数据登记出口额达4000万美元、注册地在瑞安的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园 | 资格定补、 数据核校 | 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
8 | “店开全球” 奖励 | 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新开店铺且在温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注册且以跨境电商模式申报数据的瑞安企业。 对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新建独立站后台实际交易数据达30万美元(含)以上的瑞安企业。 | 数据核校 | 入驻B2B平台、年度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含),或入驻B2C平台、年度交易额超过30万美元(含)且交易数量超过100单(含)的新开店铺,单个店铺奖励2万元,单个平台上最多奖励1个店铺,单家企业最多奖励3个店铺。 |
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以上年度的综试区项下海关数据为准)的瑞安企业新建跨境电商独立站(须直接持有独立站申报域名),且当年后台实际交易数据达30万美元的,每个独立站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9 | 跨境电商海外仓奖励 | 对新认定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 | 资格定补 | 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一带一路”国家、RCEP国家、丝路电商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再奖励10万元。 |
四、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市商务局) |
10 | 外贸预警点补助 | 外贸预警点 | 资格定补 | 对经省级或温州市级商务部门考核,获省级优秀的补助20万元,市级优秀或省级合格的补助10万元,市级合格的补助5万元。 |
11 | 贸易摩擦案件应诉补助 | 企业、组织 | 总量控制、 数据核校 | 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律师费给予7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12 | 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外向型企业 | 总量控制、 数据核校 | 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6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
将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市商务局) |
13 | “走出去” 项目奖励 | 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的企业 | 总量控制、 数据核校 | 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
六、鼓励外商投资(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14 | 实际使用 外资奖励 | 外商投资企业 | 总量控制、 数据核校 | 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 |
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在瑞安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单位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单位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4.施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5.实际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服务业项目范围,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世界500强认定,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出口额、进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跨境电商纳统经营额以企业在温州跨境电商“一网通”线上服务系统的通关申报数据与海关数据比对后取低值为依据。
6.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并承担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标准创新激励 |
(一)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全国标技委秘书处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 奖励 | 50万元。 |
2 | 全国标技委分委会秘书处 | 30万元。 |
3 | 全国标技委工作组 | 15万元。 |
4 | 省标技委秘书处 | 15万元。 |
5 | 温州市标技委秘书处 | 10万元。 |
(二)标准创新贡献奖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 奖励,即时兑付 | 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 |
2 | 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 15万元。 |
3 | 获得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 10万元。 |
(三)通过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为主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 奖励,即时兑付 | 优秀等级奖励3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20万元。 |
2 | 为主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奖励20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15万元。 |
3 | 为主承担温州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奖励8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6万元。 |
4 | 为主承担瑞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 | 优秀等级奖励5万元,良好或合格等级奖励3万元。 |
(四)主导制订标准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国际标准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100万元/项。 |
2 | 国家标准 | 50万元/项。 |
3 | “浙江制造”标准 | 20万元/项。 |
4 | 评定为“浙江标准” | 10万元/项。 |
5 | 行业标准 | 10万元/项。 |
6 | 地方标准 | 5万元/项。 |
(五)参与制订标准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国际标准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10万元/项。 |
2 | 国家标准 | 5万元/项。 |
二、品牌创建激励 |
(一)初次获得产品品牌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对首获“浙江制造”产品(含“浙江精品”“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等)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10万元。 |
2 | 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 | 5万元。 |
3 | 企业首次获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 8万元(第一年兑现5万元,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二年兑现3万元)。 |
(二)首次获得区域品牌称号、标志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核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6万元。 |
2 | 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奖励 | 5万元。 |
3 | 核准注册集体商标 | 2万元。 |
三、知识产权激励 |
(一)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 | 贴息补助,年度审核 兑付 | 享受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每增加一件上一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质押,贴息限额提高0.5万元。 |
2 | 商标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以商标质押方式贷款的企业 | 贴息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享受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
(二)发明专利补助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 代理机构 | 数据核校类 | 提供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元/件(每年授权数量不低于50件,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
2 |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定额类奖励 | 0.8万元/件。 |
3 |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除美、日、欧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 | 0.5万元/件。 |
(三)知识产权示范认定创建 |
奖补事项 | 奖补对象 | 奖补方式 | 奖补额度 |
1 | 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联盟、省级知识产权联盟。 | 企业或 组织 | 定额类奖励 | 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 |
2 | 国家级、省级、瑞安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 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上级有补助的就高发放补助)。 |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和组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2.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3.获得各级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本政策规定予以奖励,不扣减同项目低级别已发奖补。
4.本政策中“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指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是指标准文本前言所列主要起草单位。
5.获得各级农产品品牌的,奖励资金在农业相应资金中列支。
6.新获“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名单以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网当年截至12月15日发布的证书名单为准。
7.若因上级认定项目(荣誉)名称发生变化,但实施内容(申报条件)基本相同,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照此政策条款执行。
8.奖补事项确立日期在本政策实施之前的,以及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另行制定。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
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一)为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瑞安市产业政策梳理整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政策明确需要执行的各类财政奖励、补助项目。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项目不予兑现。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兑付,如特殊情况需在线下兑现,应在办理后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组成,实行“先预算后兑付”、分类管理、分层审核。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享受瑞安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无经济及刑事犯罪记录。
除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列入严重失信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的,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在奖补资金兑现前税务注销、未在要求时间内在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若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五)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有研发投入。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研发投入强度,设立“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以“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为比例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成立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强化联审工作统筹协调。
二、政策清单
(七)按照“一张政策清单”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产业政策基本框架和体系,全面开展产业政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并动态调整,作为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八)各主管部门要逐项编制、优化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
(九)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三、兑现流程
(十)奖补项目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1.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快速兑付。
2.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该类资金应简化审批流程。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或经报联审机制审查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产业政策清单确定。
(十一)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主体主动推送、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主体登录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其中,对资格定补类项目,可免除相关申报程序,在申报期内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实现“免申即享”;对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按规定通过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文书。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各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各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启动对上一年度可兑现项目的申报,并督促申报主体完成申报。
2.审批阶段。对资格定补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即时完成审批流程,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数据核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在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须实地核查的,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须出具第三方报告的项目,审核时限可延长25个工作日;对审查遴选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需要提交联审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单位组织联审,审查遴选类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加15个工作日。申请人因资料不符合规定被主管部门退回要求补充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若经主管部门催报仍未补充的,视同放弃。
3.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在兑现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主体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后,可经申报主体信用承诺后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4.拨付阶段。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申报主体不再提供收款收据,如确实需要的,由申报主体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
(十二)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1.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主体。
2.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主体提交。
3.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主体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主体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数据。申报主体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数据。
(十三)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同一个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政策文本中另有规定除外。
2.同一个申报主体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3.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主体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主体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4.本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申报主体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款同类型参照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及审查遴选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5.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技改投入、研发投入、销售额(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量)等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上述“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项目内容,须由申报主体在申请表中填写。
7.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市本级国库。
(十四)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施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1.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起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之间,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2.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的“1+9”产业政策体系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具体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奖补政策原则上参照温州市执行,2025年1月1日起,新增奖补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总量控制,具体是否纳入总量控制须在相应产业政策条款中逐一明确。
3.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申报主体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年度在全市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四、预算保障
(十五)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三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十六)产业政策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产业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供书面函,经市财政局公文审批系统(从业务科室到分管负责人再到主要负责人)后,予以统筹安排。
2.出台新政策或政策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安排,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指标调整手续;超过500万元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编制工作,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奖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成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全面梳理现有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合理制定政策及资金的预期效益定性和定量指标。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建立产业政策“三必”重点评价制度,新政策实施一年后必评、政策到期后必评、三年内必评一次。
(十八)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有偏差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单位,责成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申报主体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应奖补资金予以全额收缴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七、附 则
(二十)本政策施行前已产生的跨年兑现奖补,按原政策执行。“R&D”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系数相关实施细则制定前产生的奖补,按照既定政策执行。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市其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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