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6-20424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房地产 |
文号 | 瑞政办〔2016〕18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7-0031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等部门负责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和新增额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市级财政从其他渠道筹集。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一次性风险补偿;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列入一般准备。 第七条 风险补偿标准: (一)年度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以上年全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0.3%予以风险补偿。 (二)原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的一次性风险补偿:按2015年末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际余额的0.05%予以风险补偿。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提出有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市金融办会同人行瑞安市支行等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的新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并形成损失的补偿。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要加强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如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取消当年该机构风险补偿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5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家试点期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