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8003004/2016-204232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文号:
  • 瑞政办〔2016〕10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6-08-03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6-0025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3 10:46:09浏览次数: 来源:市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6月2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再对产业基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市风景旅游局、市商务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科技局、市风景旅游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出资组建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机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我市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决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订产业基金投资指南,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直投项目、子基金组建方案及基金运营机构选择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执行基金管委会决议,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但不参与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以及我市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合成材料及其制品、时尚轻工等四大主导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行业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运营机构受托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子基金运营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市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方式,具体由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运营机构进行推荐。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应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基金运营机构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报请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五条  采用“子基金”投资模式的,子基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方式设立。子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P)角色。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市场化运作执行,由子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政府产业基金作为特殊有限合伙人,可派员列席子基金投决会,监督子基金是否按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合资设立的合作项目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次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次到位的,首次到位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按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

第二十九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子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基金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聘请母基金运营机构发生的费用应专项列支,原则上每年管理费不得超过母基金到位金额的0.6%且可视管理业绩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参股子基金实际出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子基金管理费及收益分成原则上按市场价支付,即按产业基金实际出资规模的2%/年+20%收益分成)。

第三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合同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其它费用。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为吸引更多优质基金运营机构来我市投资合作,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形成规范化、专业化、高端化金融投资氛围,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金运营机构及子基金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备案后,我市将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子基金运营机构扶持我市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后,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新设基金运营机构在我市注册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

(三)对在新设基金运营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90%的奖励;并将其纳入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人才培养计划,享受我市人才扶持的相关政策。

(四)享受我市投资类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等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投资咨询及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要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运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报告,并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忠宝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风景旅游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科技局、市风景旅游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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