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62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7〕194号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7-10-1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7-0039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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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挥好瑞安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县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17〕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2017-2019年每年下拨我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每年1亿元)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振兴实体经济财政资金。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包括: (一)统筹捆绑。将省财政2017-2019年每年下拨的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专项激励资金和市财政年度安排的各类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财政资金统筹捆绑使用。 (二)方向明确。在我市已出台的各类振兴实体经济扶持政策及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机器换人”技改、重点工业、技术创新、企业培育、信息化及两化融合、节能降耗及“腾笼换鸟”、服务平台、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等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讲究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激励资金扶持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全市工业增加值、增值税等指标达到考核要求,对资金扶持的各类项目落实开展后续绩效跟踪。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一)近两年内被列入本市“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存在逃废债和恶意欠薪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被列为环境违法“黑名单”对象,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单位的; (四)被市信用办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近两年内,节能降耗减排不达标的; (六)近两年内,综合效益评价被评为C类的。 第五章 重点扶持项目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包括: (一)“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积极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59号)等要求兑现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加大智能制造项目补助力度,以推进智能工厂(车间)建设和提升产品智能化水平,着力推进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智能化,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加快提升全市智能制造水平。智能制造项目需经经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或上级经信部门发文确认,包括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含管理系统)、智能装备(含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温州市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示范认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二)重点工业项目。引导企业加大工业项目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项目立项,适当提高重点工业项目的技改补助标准。(该项目与第六条第一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1.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列入省级重点工程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工业项目,在技术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8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列入省“四个百项”的工业项目在技术改造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5个百分点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项目补助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或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再奖励。 (四)信息化及“两化融合”项目。积极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鼓励企业上云,重点推进两化融合项目建设。 1.对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参照《瑞安市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2.企业上云项目。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鼓励企业上云和行业云、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我市电信、移动、联通、华数传媒等4家通信运营商作为企业上云平台服务商开展企业上云业务,按照企业跟通信运营商签署的上云项目合同金额的30%-50%比例对上云企业(可与通信运营商进行结算)进行补助,企业上云费用在1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的补助,企业上云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过1万元部分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省或者温州市上云标杆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列入省级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五)企业培育项目。积极实施领军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行动,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1.对列入省“三名”试点的企业,给予每家1000万元支持(其中省级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科研课题投入、科研仪器购置等。 2.对瑞安市领军、高成长型企业的技改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 3.对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瑞安市领军、高成长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节能降耗及腾笼换鸟项目。加大节能降耗项目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腾笼”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加大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 1.对企业采取节能、节电、节水先进技术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推广、运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20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本市、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水平衡测试及获得温州市级、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入园的“腾笼”企业在原有技改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4.对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腾笼”企业,给予设备原价值(以提供账务原始发票为准)2%的补助,如无法确定设备原价值的,给予设备评估价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整体关停淘汰并转产非高耗能非高污染行业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新投产企业设备投入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推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新技术孵化、工程化产品开发、检测标准服务、人才培养为主要研究内容,建设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创新服务平台,经认定为温州市级智能制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30万元补助;经认定为省级以上智能制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50万元补助。 (八)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每年开展一次以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率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质量效益综合评价,对质量效益综合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专项帮扶。以4000万元占全部70分以上的规上企业年度增值税增加总额比例为系数,按企业年度增值税增加额乘以系数确定的金额,分别安排至经信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扶持与发展。首次成功“小升规”企业视同质量效益综合评价70分以上给予专项帮扶,当年掉规企业不予专项帮扶。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认定文件、项目投入清单、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或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报表等。 第八条 企业向市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后,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审核,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报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在市经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通知企业开具收据,予以兑现补助奖励资金。资金在当年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6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扶持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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