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1946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发〔2017〕139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7-0005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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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我市社保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瑞政发〔2014〕67号)中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意见 2018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面积,每亩参保3人的标准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按2.4万元/人执行。 二、关于安置留地政策调整意见 (一)2019年1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安置留地政策调整如下: 1.安置留地实现货币化安置,不再安排安置留地指标,由市政府给被征地村集体以货币补助。 (1)安置留地指标核定: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征地安排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 (2)货币补助金额测算: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定。 (3)货币补助资金拨付: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工程建设部门等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 2.对于政府在当地有工业小微园、商业服务业等公开出让项目的,被征地村集体可以在政府公开出让项目中选择非住宅功能的物业回购落实安置留地,由村集体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选择确定。 (1)物业回购办法:市政府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中,根据核定的安置留地指标设定政府代建面积,由被征地村集体以成本价回购用房;成本价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建筑造价等组成,回购价格等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召集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确定,作为前置条件列入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土地受让人(开发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回购款结算后,将代建建筑移交被征地村集体。 (2)安置留地指标核定:选择工业小微园等工业功能的,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征地面积的10%安排工业用地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选择商业服务业等功能的,按照征收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包括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按照每亩征地安排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安置留地指标。 3.除上述安置留地货币补助和物业回购两种处置方式外,取消安置留地的其他处置方式。 4.安置留地政策的其他规定不变,仍然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文件执行。 (二)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地协议的,仍然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4〕67号)文件规定的留地安置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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