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2547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7〕3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7-04-1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7-0006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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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创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迈上新台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电商销售企业。主要指运用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传统工业企业等。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有进行线上交易的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主体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物流配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宣传推广、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网络运营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园区运营企业及入驻企业在瑞安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有运营团队,运营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三)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含5年)的场所,园区总建筑面积 (四)瑞安市电子商务企业及必要配套设施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80%以上; (五)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为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报告; (二)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园区运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名单及履历表; (四)园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批准或证明文件; (五)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入驻企业租用面积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承诺书; (七)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程序: (一)园区运营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附件; (二)园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商务局提出复核意见,并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名单,并颁发“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牌匾。 第七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可享受我市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应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电商培训等工作。对于运营过程中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和财政资金支持,市政府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上级部门文件调整,该办法应做相应的修改或调整。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的,重新公布。 附件: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附件 瑞安市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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