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2548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发〔2017〕2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4-30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7-0002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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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综合考评、实绩排序、分类施策为主要内容,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和配置等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以“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为导向的促转型机制,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促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有力推动我市工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体原则。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更好发挥企业在转型升级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对企业发展绩效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2.坚持分类施策原则。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分类实施差别化政策,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有序退出,促进低效企业转型,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 3.坚持稳步实施原则。正确处理好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在对象选择上,要有序推进、逐步扩面;在指标设置上,要先易后难,合理推进,注重可操作性;在措施落实上,要循序渐进,合理把握政策力度。 (三)主要目标。 逐步完成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电量10万度(含)以上规下企业以及用地5亩(含)以上规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全面建立与完善电税、电产、用地、产出、用能、排污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机制 (一)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及权重。以单位电税比、单位电产比、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单位用能产出、单位排污权税收、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为计算依据,科学设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指标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简便可行;权重的设置要有导向性和科学性,体现转型升级发展方向。 (二)做好企业评价和分类。在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方法,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分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为重点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B类为鼓励提升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帮扶整治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 (三)加强动态管理。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指标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年视情修订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办法。逐步推进经信、统计、环保、国土、税务、电力等部门涉企数据的共享,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效益评价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差别化政策措施 (一)做大做强A类企业。加大对A类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水、融资等发展要素,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排污权、用能政策。优先安排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三名”培育等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建成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享受技改补助和重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优先享受政府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优先供给排污权指标。 (二)提升发展B类企业。加大对B类企业的服务指导力度,鼓励企业开展节地挖潜,兼并重组,实施“零土地”技改等多种方式提高资源占用产出比。执行常规的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 (三)倒逼整治C类企业。加大对C类企业的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督促完成整改提升。按照省政府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有关精神,依法依规加大对企业差别化电价、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征收力度,并着力推进差别化水价等政策措施,倒逼企业淘汰低效产能。C类企业作为实施有序用电等措施的重点限制对象,同时不得享受除技改投入、科技、人才引进等政策以外的其他市本级各项优惠奖励政策。C类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原则上不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对C类企业加强环保监管、能源监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评估等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支持C类企业及其他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主动关停退出,对腾退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或适当补助,排污权指标可按企业意愿保留一年或优先安排出让、回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经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考绩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日常工作,并建立综合评价部门会商纠错机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供电局负责建立工业企业一户一表用电制度,提供企业用电量等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提供规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能耗、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收和销售收入等数据。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费等数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工业企业用地面积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数据。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等数据。市经信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测算、排序,形成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总台账。 (三)强化结果应用。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市政园林、国税、供电和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的政策,或采取差别化的帮扶、监管措施,加大差别化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加快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和交易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对评价分类排序为A类和C类的企业,在瑞安日报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5〕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瑞安市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纠错程序办理示意图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 瑞安市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上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用电量10万度(含)以上规下企业; (三)用地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含自然人工业用电户); (四)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等民生环保公用事业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一)规上企业指标设置:全市规上企业按照单位电产比、单位电税比、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税收、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八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规上企业八项评价指标权重分别为单位电产比25%、单位电税比25%、亩均税收25%、亩均工业增加值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5%、单位排污权税收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5%。 (二)规下企业指标设置:按照电产比、电税比等二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指标权重分别为单位电产比60%、单位电税比40%。 (三)计算公式: 规上企业评价得分=(单位电产比÷全市单位电产比平均值)×25+(单位电税比÷全市单位电税比平均值)×25+(亩均税收÷全市亩均税收平均值)×25+(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市亩均工业增加值平均值)×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市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平均值)×5+(单位排污权税收÷全市单位排污权税收平均值)×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市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市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下企业评价得分=(单位电产比÷全市单位电产比平均值)×60+(单位电税比÷全市单位电税比平均值)×40。 三、分类办法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行业分别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三类: (一)A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含)的规上企业和前5%的规下企业列为A企业(规上企业少于7家的行业,取该行业的第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上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30%以内的列为A类;规下企业少于20家的行业,取该行业的第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下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10%以内的列为A类。规上企业7家、规下企业20家以上的行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2.当年瑞安领军型企业列为A类。 3.上年度缴纳增值税额低于70万元的规上企业与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于3.5%的规下企业不列为A类(该指标自2017年开始采集,2018年进入考核应用)。 (二)B类。除A类、C类以外的所有企业。 (三)C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和末10%(含)的规下企业(规上企业少于20家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上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倒数10%的列为C类;规下企业少于10家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下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倒数20%的列为C类。规上企业20家、规下企业10家以上的行业,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2.无销售收入、纳税等数据的企业,视同为C类; 3.占地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视同为C类; 4.当年度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小升规”企业不列为C类; 5.高新技术企业不列为C类。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后的A、B、C类企业,在用电、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指标、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部分指标说明: (一)税收:指纳税企业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包括自营出口企业免抵额、福利企业即征退税额)、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保金、工会经费等税费,不包括各类税收滞纳金,海关征收的关税、增值税及罚款。 (二)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者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占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对于企业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者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四)能耗(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排污权:指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包括企业通过申请后经市环保局统一核定的初始排污权,以及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获得的新增排污权。 单位排污权的计算取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和,没有某项主要污染物的取值为零。已经分配给初始排污权,或者已经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核算新增排污权,但未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者未履行完新增排污权交易手续的,其单位排污权税收按50%折算。没有排放四项主要污染物的,其单位排污权税收=全市单位排污权税收平均值。 (六)研发投入: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统计年度内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七)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不一定是本企业生产)、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八)全员劳动生产率:指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工业生产最终成果,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劳动投入的经济效益。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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