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7-25481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瑞政办〔2017〕11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
成文日期 | 2017-07-20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17-0023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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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瑞安市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和发展环境,减轻残疾人医疗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精神,推动建立残疾人的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形成“基本医疗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再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保险)+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残疾人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具有瑞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经参加瑞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一)残疾人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Ⅰ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症(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等重大疾病。 (二)残疾人特有病种保险。患有孤独症、脑瘫等残疾人特有病种。 三、排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适用本方案: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 (三)酗酒、吸毒; (四)故意违章; (五)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的(无论参保对象是否负有责任); (六)未经许可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内容 参保期间发生第二大点“适用范围”第(一)点中的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瑞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待遇后,不可报费用(含自负、自理和自费)设置10000元为起付标准。给付金额分段计算,具体为:10000元—20000元之间,按20%给付;2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给付;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参保期间因第二大点“适用范围”第(二)点中的疾病进行医疗康复治疗的,其康复费用按瑞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待遇后,不可报费用(含自负、自理和自费)设置5000元为起付标准(相对免赔)。给付金额分段计算,具体为:5000元—10000元之间,按80%给付;10000元—20000元之间,按70%给付;20000元—40000元之间,按60%给付;40000元—80000元之间,按50%给付;80000元—160000元之间,按40%给付;160000元以上部分均按30%给付(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分段累进补偿。 五、时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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