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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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l7〕11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瑞委发〔2009〕55号)要求,决定对《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瑞人口计生〔2013〕36号)文件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双农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双农双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后的享受口径 对子女出生日期均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列入享受范围。已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家庭,选择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政策口径 子女出生日期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享受。 子女出生日期在1982年3月7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需要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日期在1982年3月8日-1994年1月31日期间的,要提供结婚证。还未领取结婚证的,在补办结婚证后给予享受。属丧偶的,在提供配偶的公安死亡注销证明后给予享受。 子女出生日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按现行的生育政策界定是否符合政策生育。 四、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政策界定 按现行的生育政策界定是否符合政策生育。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含退休、解散、遣散人员)及从事临时性质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享受范围。 六、婚姻状况不明人员的规定 离婚对象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离婚依据。男女双方生育子女后,没有领《结婚证》,其中一方下落不明,也没有合法有效离婚依据的不享受。 七、一方或双方出国定居人员的规定 出国定居人员视同非农户口。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定居人员暂不列入享受范围。 曾在国外定居的计划生育家庭,现夫妻双方回国,已连续居住1周年以上、并打算长期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列入享受范围。 对于已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如有一方或双方又回到国外并累计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应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原则上不再列入享受范围。 八、有效证件遗失操作办法 单纯施行过结扎术的对象,因《结扎证》或《绝育证》遗失的,应由计生管理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凭证明由瑞安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经鉴定后界定。施行过剖腹产加结扎术或其它腹部手术加结扎术的对象,因《结扎证》或《绝育证》遗失的,应有原施术单位出具证明。配偶施行过结扎术的丧偶对象,应由驻村干部调查事实、公职知情人员证明和乡镇(街道)卫计办签章后予以确认。 九、有关户口的规定 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家庭户的居民,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制度改革前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享受对象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户口均在瑞安市。如果夫妻一方户口不在瑞安市的,要求将户口迁入瑞安市。确实因实际困难不能迁入的,确认户口在瑞安市的一方未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提供计生管理地出具的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后,可将户口在瑞安的一方纳入享受范围。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瑞安市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上报。如需计生管理地乡镇(街道)出具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的,计生管理地乡镇(街道)要予以配合。 十、其它 所有对象请如实填写享受对象及其配偶的婚育情况。如未如实填写的,按虚报事实予以否决。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瑞人口计生〔201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10日 抄送:温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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