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8-197244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 |
文号 | 瑞政发〔2018〕4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4-28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8-0003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进军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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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凤凰行动”计划,鼓励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营造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并购市内目标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现金支付占50%以上,下同)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75万元;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50万元;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以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二、我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已经和三方中介机构签约启动,下同)成功并购目标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75万元;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50万元;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以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三、我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战略投资者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50万元;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我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不动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免收转移交易费;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除并购重组外,有关零土地异地技改、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等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六、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包括目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并购重组项目涉及的基建审批要简化流程,特事特办,涉及的环保、安评、能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文件继续有效,直接使用。并购重组后,与控股、参股企业有资本或品牌关联度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款入库数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以统一纳入公司管理与共享。 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股权等所有权转移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相关转移或变更手续。 八、拟上市企业奖励于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后予以兑现;拟挂牌企业奖励于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通知书后予以兑现。享受扶持政策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瑞安。 九、进一步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的,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瑞政发〔2017〕66号)规定奖励的基础上,追加奖励400万元。 十、企业第一大股东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且占股权50%以上的并购重组不适用本意见第一、二、三条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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