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19-193276 | 主题分类 | 经济发展计划,工业 |
文号 | 瑞政发〔2019〕139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19-12-03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RAD00-2019-0004 |
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试行)和瑞安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即1+9惠企直通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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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政策明确需要执行的各类财政奖励、补助项目。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项目不予兑现。奖补项目纳入惠企“直通车”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奖励兑现系统”)统一兑付。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组成,实行“先预算后兑付”,分类管理、分层审核。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瑞安注册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可按相应政策及条件享受产业奖补资金支持。 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条 成立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领导小组),负责联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政策清单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产业政策框架体系,全面开展产业政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并动态调整,作为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逐项编制、优化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 第八条 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查阅点、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九条 奖补项目分为定补类、核校类、联审类。 (一)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快速兑付。 (二)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该类资金应简化审批流程。 (三)联审类,是指上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查的项目。该类资金凭市联审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兑付。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在产业政策清单中确定。 第十条 全面应用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推动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移动端平移,对无需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简单的项目实行掌上申请。建立网上政企互动机制,开设政策精准推送、查询检索、兑现进程跟踪等功能,让企业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录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指南为准。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或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共享的,一律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其中,对定补类项目,可免除相关申报程序,在申报期内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对核校类和联审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文书。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申报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可兑现项目的申报,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批阶段。对定补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即时完成审批流程,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核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并在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如需实地核查,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对联审类项目,市联审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联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阶段。相应审核程序完毕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奖补项目清单,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以及申报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申拨手续,申报单位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收款收据,实现申报单位“一次不用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申拨手续后,即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查重。兑现奖补资金应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同一个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政策文本中有特别规定除外。 (二)同一个申报单位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同一申报单位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本市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本市级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单位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单位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五)本市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类型参照定补类、核校类及联审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完善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第四章 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优先足额保障既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需求。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三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的一定比例,建立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准备金用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业政策奖补兑现需求。对年末未执行的准备金,由市财政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 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预留市财政部门。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申请。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从预算准备金中予以调剂使用。出台新政策或政策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500万元(含)以下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联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成立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分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的联系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分组副组长,对应主管部门及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分管领导为各分组成员,市联审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联审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政策执行有关制度;指导各部门执行产业政策;协调解决其他重大资金奖补问题。 市联审办职责: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梳理联审材料;组织召开市联审领导小组会议;牵头落实市联审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执行的产业政策的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情况;负责提出联审项目审核意见并准备联审材料;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筹措和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力社保、统计、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税务、人行、银保监、海关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全面梳理现有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合理制定政策及资金预期效益定性和定量指标。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奖补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有偏差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单位,责成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应奖补资金予以全额收缴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8〕49号)同时废止。《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实体经济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快速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9〕29号)中快速拨付方式适用的具体申拨流程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我市产业政策中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或我市特殊要求执行。
附件: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分组表
附件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分组表
若干政策意见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速高质量发展,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技术创新激励
二、技改投入激励
三、企业培育激励
四、绿色发展激励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
六、新动能产业扶持激励
七、建筑业扶持激励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材、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2.关于部分名词的解释。 (1)产业发展扶持方面的“三大产业领域”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传统产业高端化、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具体按现行《瑞安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方面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 (3)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具体包括: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咨询、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与利用、数字工厂、机器联网、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决策管理系统(BI)、数字化设计工具等有关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端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 3.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需在合理工期内(一般为3年以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验收通过,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信息化补助的项目,可追加享受瑞安市信息化“登高”计划项目标准补助。 4.对温州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执行差别化地价政策时,企业名单以土地摘牌当日正式有效文件为准。 5.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快速兑现暂行办法》(瑞政办〔2019〕29号)执行。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供电局等部门承担。《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25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194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7〕45号)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3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信息化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瑞安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聚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 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瑞政发〔2018〕146号)关于省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项目)、工信部示范试点项目、温州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国家及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的奖励停止执行。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落实省“凤凰行动”计划,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整合优化增补我市企业上市和金融发展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辅导验收后,奖励550万元;报会后,奖励100万元;发审会通过(科创板备案)后,奖励1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按上市地重要性和上市方式予以分档分阶段奖励。分档:一档为香港主板和创业板、纳斯达克、纽交所,奖励1200万元;二档为伦敦、东京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三档为其他交易所,奖励800万元。分阶段:根据企业在境外上市中实际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情况,在递表后,按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50%且不超过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三、拟上市企业因上市一次性增加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80%补助。 四、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发生股东分红(含股东从控股母公司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形成的个人所得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80%补助。 五、对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完成上市、挂牌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市、挂牌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次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80%补助。 六、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的企业,奖励30万元。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八、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因引进私募投资基金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含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全额补助。 九、将企业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到资本市场发达地方开展专题培训或到知名上市企业参观考察,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交通、住宿、培训等经费补助。 十、新三板挂牌、辅导报会(递表)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厂房的,经所在乡镇(街道)核实确认后,按租赁金额(税务发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时间从挂牌、报会(递表)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为2万元,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一、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并购市内目标企业、拟上市企业成功并购目标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并购方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5万元,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十二、市政府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具体按《瑞安市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瑞金融办〔2017〕64号)执行。 十三、投资基金类企业可免费使用注册地址,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含高管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每年50万元以上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且不超过36月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按租赁金额(税务发票)的50%计算,每月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十四、投资基金类企业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对该企业或招商运营机构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予以奖励;投资基金类企业合伙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对上述个人或招商运营机构按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予以奖励。 十五、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对我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投资且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按投资金额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其中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合作的子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非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私募投资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瑞安的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给予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含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对象或招商运营机构90%奖励。 十八、注册在我市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按年度给予其个人或招商运营机构奖励。 十九、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用地供地价格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企业上市挂牌、股改、资本市场培育,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温州或我市有关扶持项目。 二十、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酌情对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二十一、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考核优秀单位,其中银行机构奖金为奖励总额的70%。 二十二、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对获银保监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给予参保社员50%的保费补贴。 二十三、设立余额6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债权金额单笔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赔付金额的50%计;单笔超过10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100万元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50%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40%计。承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出险的,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2019年12月底前出险的,给予保险机构按在该保险项目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该保险项保费150%部分的补偿。 二十四、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集合中票、集合贷、集合信托等)覆盖面,对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3倍(含)以下部分给予0.6%的业务奖励;3倍以上至5倍(含)以下担保责任余额部分,在上述0.6%基础上再追加0.4%的奖励;5倍以上部分,在上述0.6%基础上再追加0.8%的奖励。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二十五、对因农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住房出现腾空困难、无法安置的,市风险补偿金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自动腾空的可上浮20%)的货币安置周转金。对抵押农房经司法拍卖后已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市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本金净损失的70%补偿给贷款人。对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力情况,抵押农房经拍卖不成功的,市风险补偿金参照变卖价格全额补偿给贷款人。
附 则
1.境内上市是指在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包括香港联交所在内的其他国家(地区)交易所上市(具体按温州市考绩考核标准认定)。 2.本政策所指的上市拟上市企业、挂牌拟挂牌企业均为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名单以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3.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快速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9〕29号)执行。 4.外地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上市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并购重组形成地方综合贡献额度较大,以及企业在上市过程为解决同业竞争形成的个人所得地方综合贡献的,涉及的奖补政策可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5.按本政策第三、四条享受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补助,补助金额在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予以兑现。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承担。《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2〕13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瑞政发〔2016〕10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6〕5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补充意见》(瑞政发〔2017〕6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16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进军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8〕46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质量强市示范市建设,整合优化增补我市质量提升、标准创新、品牌创建、知识产权等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质量提升激励
二、标准创新激励
三、品牌创建激励
四、知识产权激励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和组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2.本政策申报兑现流程按《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和《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快速兑现暂行办法》(瑞政办〔2019〕29号)执行。 3.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含)以上政府质量奖项目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品牌创建方面,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商标、工程项目)多次获同一性质、同一项目的,首次获奖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之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4.本政策中“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指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主导制订‘浙江制造’标准”是指标准文本前言所列主要起草单位。 5.获得各级农产品品牌、商号的,奖励资金在农业相应资金中列支。 6.专利补助申报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2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奖励对象为本政策施行后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的专利授权补助包含温州市“一园五区”产业政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奖励有效期为自首次发证日期起1年内。 7.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承担。《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质量强市建设奖励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18〕4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6〕17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市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6〕63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瑞安市精益生产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4〕19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90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以及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授权日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首次发证日期在本政策施行前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乡村振兴战略经济基础,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公共基础设施政策 1.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对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项目,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10%,原则上单条示范带或单个综合体补助与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若超过3000万元,需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重点村被省级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予以奖励10%、5%;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建设、提升类项目,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400元/亩予以奖励。 3.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各类工程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原则上一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90万元。 4.农田高效节水灌溉补助。农田水利项目的补助金额按审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 5.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补助。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利工程建设、田间道路(包括功能区主要机耕路硬化部分)及农用电网建设按审定投资额的90%进行补助,每亩不超过2000元。 6.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垦后养护补助。补助对象为承包(或转包)种植业主。补助标准:(1)每年种植两季适应该项目区域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或绿肥,要求产量水平达到当地常年平均亩产量的70%以上。(2)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4000元,在竣工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拨付,经验收合格后分别补助30%、30%、40%。(3)种植作物的产量未达到要求的,按实测产量占应达到产量(当地常年平均产量的7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4)种植面积少于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占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备注:第〈3〉〈4〉所得比例均不得低于60%) 7.水利设施建设补助。水利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为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如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包括水毁工程修复)等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另奖励工程审定投资额的10%,每延迟1个月奖励减少2%,奖励减完为止,其工期计算可不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的天数;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微型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其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 8.农业水价改革补贴和节水奖励。农业水价改革补贴主要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末级渠系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优秀的补贴10元/亩(种植粮食)、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良好的补贴8元/亩(种植粮食)、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合格的补贴6元/亩(种植粮食)、3元/亩(种植经济作物),不合格的不补贴。节水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奖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奖励3元/亩、良好村奖励2元/亩、其他村不奖励。 9.水利运行管理补助。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贴及与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10.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90%进行补助,其中中心镇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市农合联开展为农服务中心三档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为农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用作中心运营费用。 二、产业发展政策 (一)种植业扶持政策。 11.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本市内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依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审定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12.规模种粮大户补贴。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25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170元,鼓励规模种粮大户通过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对加入联合社的规模种粮大户按照种植面积另给予每亩20元补助(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13.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对连片50亩以上种植旱粮作物符合条件的旱粮种植者,省、市财政各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助;对“三园”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助(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14.油菜基地种植补贴。对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的油菜基地,给予每亩80元补贴。 15.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对稻麦复种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16.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按水稻产量水平排序,早稻、连晚、单晚三季全市各取前3名,给予每个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市政府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的农户给予奖励10万元,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的给予奖励3万元。 17.订单良种奖励。为促进良种生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省财政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18.“五园”示范基地补助。按照各级“五园”创建标准并通过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达到80分以上的,每个示范基地按审定投资额7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包括省补助资金)市级示范基地每个最高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80分以下或创建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不给予补助。 19.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新建茶叶基地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建果树(包括葡萄、蓝莓等)及木本中药材连片基地面积50亩以上,种植达到标准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新建花卉(草本除外)连片基地面积50亩以上,种植达到标准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20.农业“三新技术”(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试验示范补助。补助对象:完成农业农村局下达的试验示范任务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户。补助标准:(1)“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的试验每个小区(一个处理一次重复)补助500元,不设重复的试验,每个处理(如一个试验品种)补助1000元。(2)“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2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21.农产品保鲜与加工补助。对优质稻米、瓜果蔬菜、茶叶、道地药材、蜂业、水产业新建新购的用于仓储、筛选、保鲜、加工、包装的设施和设备按审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对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的本市范围内工商登记在册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根据技术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1)上一年度市二十强农业龙头企业补助率为20%;(2)市本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市本级)补助率为18%;(3)其他农业企业的补助率为15%。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00万元。 23.乡村主导产业补助。每年扶持1-3个瑞安市乡村主导产业,对用于基础配套设施、加工储存设施、原种保护、品牌培育、营销推广等,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60-80%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24.土地流转奖励。对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标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一次性奖励。 25.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1)农业保险补助比例:水稻98%;油菜90%;露地西瓜70%;公益林火灾100%;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2)地方特色险种补助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70%;茶叶低温气象指数70%;甘蔗种植保险70%;凡推出的地方特色险种补助比例为70%。 26.政策性农机综合保险保费补助。对农机用户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由市财政予以保费80%的补助。 27.地方农机推广补贴。(1)育秧播种流水线、油菜移栽机、油菜直播机,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2)鼓励蔬菜产业“机器换人”和秸秆综合利用,对购置蔬菜移栽机、蔬菜播种机、蔬菜收获机械、自走式捡拾压捆机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3)鼓励发展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对购置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批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生物质热风炉(不包括直接加热的热风机),每台另给予1.5万元补贴。(4)对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用植保无人机和高性能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5)为支持山区农业“机器换人”,对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的补贴补足至购置额的60%。(6)首台(套)引进补贴,对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额70%的补贴,单(套)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贴。中央报废补贴:手扶拖拉机皮带传动500元,直联传动800元;轮式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元,20-50马力(含)2500元,50-80马力(含)5000元,80-100马力(含)8000元,100马力以上11000元;履带拖拉机10000元;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5-1kg/s(含)3000元,喂入量1-3kg/s(含)5000元,喂入量3-4kg/s(含)7000元,喂入量4kg/s以上10000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行35马力(含)以上6000元,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6000元。省级报废补贴: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 29.智慧应用农机示范补助。指开展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慧农业机械研究和示范推广,或引进和示范推广农业自动化生产加工流水线、农业物联网设备、农业机器人、无人驾驶农业机械等智能化装备,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基地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示范效应。按审定投入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柑橘钢架网室育苗大棚和防虫网补助。为防止柑橘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苗传播危害,保障柑橘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源头上控制柑橘黄龙病等传播,实现柑橘网室育苗全覆盖。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不超过柑橘种苗网室建设实际评估投资总额度60%,但每平米资金补助不超过12元。 31.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补助。对连片种植水稻300亩(含)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专业联合社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予以补助,其中绿色防控物化产品统一购置。绿色防控作业费补助标准:(1)种植香根草每1丛补助3元;(2)种植显花作物每100m补助80元;(3)设置诱捕器每1个补助7元。 (二)畜牧业扶持政策。 32.美丽牧场奖励。按照审定生猪最高存栏规模进行奖励,生猪存栏500头以下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500头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3.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为保证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被扑杀,防止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对被强制扑杀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34.后备母牛补助。补助对象为奶牛养殖场(户)。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负担20%,市县负担80%)。 35.数字化牧场补助。对规模养殖场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高水平智慧畜牧养殖场,按审定投入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6.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设施改造提升补助。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按审定防疫设施改造提升投入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7.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补助。对建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予每个规模养殖场收集点购置费60%的补助。 38.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助。对生猪屠宰环节中发生的病害猪损失的货主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给予800元/头的补助(中央、省级各负担40%,市县负担20%)。 39.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40.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符合资质的规模养殖场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实行疫苗“先打后补”。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2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5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2.9元。 41.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定点屠宰场受非洲猪瘟影响等,关停、减少、转产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年日均屠宰量每头12元给予补助;对保留屠宰场提升改造,购置冷链运输车、完善配送冷链体系,配套建设消毒、防疫和病死动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等补助,按照审定投入金额的60%予以补助。 42.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开展检疫工作的现有在养保留规模猪场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转产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按照生猪当量折算予以补助。 43.规模猪场信用贷款贴息。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在养保留规模猪场的生猪生产贷款,市财政给予3%的短期贷款贴息。 (三)渔业扶持政策。 44.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补助。对符合政策条件,满60周岁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当月起可享受老年渔民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300元。 45.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补助标准:(1)国家补助5000元/千瓦;省级补助2015-2016年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2019年度停止补助。(2)渔船拆解改造补助。木质:船长<12米,废料无害化处理0.5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12米≤船长<24米,拆解1万元,废料无害化处理1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船长≥24米,拆解1.5万元,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1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钢质:船长<12米,拆解1万元,废料无害化处理0.5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12米≤船长<24米,拆解2万元,人工鱼礁改造4万元,废料无害化处理1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船长24≥24米,渔船拆解3万元,人工鱼礁改造5万元,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1万元,渔具集中销毁0.5万元。 46.政策性渔业保险补助。补助标准:(1)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补助40%。(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渔船综合责任险补助20%。(3)养殖险:市本级财政按应缴保费金额补助20%,保险获上级补助的,按上级标准额外再给予补助。 47.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补助对象为老旧渔船所有者。补助标准:(1)渔船更新建造。渔船更新改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2)作业方式调整。投资额的30%,不超过15万元。(3)经营模式调整。建造发展加工渔船的,单船补助40万元;建造发展冷藏渔船的,单船补助20万元。(4)渔船安全设施改造。投资额的30%。(5)渔船卫生设施改造。厨房、卫生间单船补助0.8万元;鱼舱改造费用的50%,不超过8万元。(6)渔船节能降耗改造。更新改造费用的20%,不超过8万元;渔船节能产品与装置按购置价的30%,不超过1万元;节能船型与机桨匹配技术示范推广费用的30%。 48.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应用示范推广补助。补助标准:(1)海水蟹配合饲料补助:补助标准按下面公式计算: 补助比例为30%。但省级核心示范点面积每亩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40元,辐射推广面积上限不超过85元/亩。(2)海水鱼配合饲料补助。省级核心示范点面积每只标准网箱补助金额为100元,辐射推广面积每只标准补助金额25元。 49.水产养殖标准化基地发展和加工补助。补助标准:(1)新增深水网箱建设项目补助:每只网箱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实际造价的50%,且根据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周长每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绿色低碳循环水产养殖系统项目补助:不超过审定投资额的60%。(3)新增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含繁育)主体标准化基地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50.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对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养殖(含繁育)主体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高水平智慧水产养殖场,按审定投入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水电产业政策。 51.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补助。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站的报废重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60%。 (五)其他扶持政策。 52.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补助。每年按项目实施规模计划对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按财政补助70%,最高不得超过1.3万元。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每间标准面积为21平方米。 53.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4万元,复评合格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4.农展农博会奖补。对列入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清单范围内,并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按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三档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获得温州市级农博会金奖、省级农博会金奖、国家级农博会金奖的参展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参展摊位费3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鼓励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的农产品推介、品牌培育等项目,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全额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5.农业品牌奖励。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温州名牌产品的农业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初次获得国家级知名农业品牌、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初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成功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6.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废弃农药包装瓶300ml(含)以下按每只0.2元回收,301ml以上按每只0.4元回收;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每只0.15元回收,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 57.农资经营规范化示范店创建奖励。以农资经营规范化创建工作指导与考核小组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 5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奖励标准:(1)农业龙头企业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员2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3)家庭农场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4)农合联当年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供销社(农合联)“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5)农村合作组织当年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6)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7)大学生回乡、下乡从事现代农业,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1号)规定的,市财政每年给予补助1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59.农业公共品牌实体店建设奖励。开设“瑞安农产”及其他农业公共品牌的品牌加盟店,门店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经市供销联社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县级城市一次性奖励4万元,地级城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副省级)城市一次性奖励8万元。 60.交易市场建设补助。建设、提升产地农产品集散中心,市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按审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61.农产品销售网络建设奖励。培育发展农产品配送和销售企业,对年配送或销售本地农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配送金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62.“农业先锋贷”补助。每年安排50万元对“农业先锋贷”贷款进行贴息和合作保险担保公司进行保费补贴。 63.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建设奖补。列入试点创建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建“庄稼医院”项目的,按审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庄稼医院”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诊活动,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附 则
1.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是指我市范围内的从事农业畜牧渔业生产、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社会团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主体。 2.本政策提出的奖补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瑞安市级财政资金,不涉及财政体制分担。每个项目具体申报和兑现时间以职能部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3.凡涉及农业项目建设周期的,实行扣减补助比例政策。即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承担。《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2〕341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4〕20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河湖库塘清污(淤)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16〕96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8〕167号)同时废止。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动瑞安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5%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80%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企业研发机构奖补政策。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四、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政策。实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含“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情况,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一般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项目),采用“后补助”与“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分别放宽至50%、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一般项目,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奖补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确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上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政策。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特殊情况按上级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六、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政策。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成果交易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各级科技大市场竞价(拍卖)实现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对获得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交易合同补助的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发明人或领衔人,按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交易合同补助额度的20%给予个人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每年择优立项支持若干项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验收后每项补助金额5万元(已通过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的除外),原则上采用事后一次性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孵化器,每家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经认定为国家、省、温州市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每家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创建众创社区经温州市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众创空间、众创社区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对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一、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政策。对入选瑞安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功能区,给予20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对入选温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功能区,在建设期三年内每年经温州考核完成建设工作目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扣除已拨付的奖励);入选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激励的乡镇(街道)、功能区,在建设期三年内每年经省里考核完成建设工作目标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扣除已拨付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实施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对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国外智力项目的引进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予以资助;对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项目、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引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加快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省级有关政策予以资助;对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高校院所科技创新类),按照温州市有关政策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 十三、科技创新种子资金政策。设立科技创新种子资金,初期规模为500万元,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按技术创新性、团队组合层次、仪器设备投入、项目基础和进展、产业化水平、对瑞安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综合因素将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分为A、B、C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种子资金后续资金规模根据种子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校地合作补助政策。引进或共建一批公共科创服务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20万元-2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产学研合作补助政策。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列入省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省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给予的补助比例未达到30%的,市财政给予配套支持,补足差额。对承担瑞安市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补助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补助8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 十七、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建设补助政策。对新建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给予10万元-30万元前期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装修、前期房租等前期筹备工作。发挥好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作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给予3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科技中介机构扶持政策。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扶持力度,对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九、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同一年度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领军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等六类企业,每家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全年累计金额2万元及以下的全额抵用,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最高可抵用50%;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抵用50%的技术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科技资金统筹协调政策。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市科技局要发挥好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全市科技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3.5%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科技宣传及科技工作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附 则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6〕27号)同时废止。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补 充 意 见
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服务业体系,提高重点服务业发展能级,在《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委发〔2019〕36号)的基础上,现就促进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电子商务企业房租补助力度。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技术支持、网货摄影摄像、电商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奖励;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已享受租金奖励满三年的园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二、鼓励盘活闲置厂房兴建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对厂房与楼宇改造为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楼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其改造费用给予30%的奖励(楼宇厂房租赁合同须在3年以上),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对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赴外参会。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相关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省内市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8000元,省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15000元,境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商贸品牌和重点企业培育。对当年实现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开拓国内市场。我市工贸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统一组团或备案认可的大型展销会或博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同一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展会上宣传瑞安区域产业和整体形象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给予不高于80%奖励。 七、鼓励餐饮住宿业发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酒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酒家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推进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创建。对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出台的商贸建设示范标准,成功创建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乡镇(街道)与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市商务局承担。《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3〕204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3〕28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瑞政办〔2015〕155号)同时废止。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瑞安市支持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整合、优化、增补我市支持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二、支持创业创新
三、加强技能培训
四、优化公共服务
五、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界定。本政策所列条款适用范围均为瑞安市,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的企业。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同等优惠。取得教育部认可学历学位的国(境)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就业创业实体需正常经营,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关于资金到位与受理。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活动等经费。各类补贴需在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3.关于部分名词的解释。 (1)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2)“困难人群”: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就业困难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③已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及以上,且仍处于领取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人员; ④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困难的人员。 (5)“贷款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6)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认。 (7)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8)“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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