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19-1932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号 瑞政办〔2019〕46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19-06-18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19-0007    
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来瑞就业创业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8 09:49:55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等精神,结合瑞安实际,为激励更多大学生来瑞就业创业,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租房补贴政策

向全职在瑞安企业工作,目前本人及配偶在瑞安无住房且此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毕业生分别给予每月2400元、1200元、800元、500元的补贴,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补贴资金由企业统一申领,做到专款专用。

二、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租用政策

全职在瑞安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职在瑞安企业工作满2年的本科生、大专毕业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青年公寓),但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瑞安无住房且此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毕业生分别可享受120平方米以内、80平方米以内、50平方米以内、30平方米以内的租用面积。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租用实行集中受理、分批入住的方式,由用人企业统一申请,市住建局根据本人申请意愿及全市人才公寓(青年公寓)存量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承租期限不超过5年,按人才层次给予不同比例的租金优惠。

三、购房优惠政策

对全职在瑞安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毕业生,在瑞安首购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该补贴分3年发放,第一年补贴50%,第二、三年各补贴25%;在瑞安首购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的,分别可享受120平方米以内、80平方米以内、50平方米以内、30平方米以内的购房面积,且出售价格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下浮25%的比例确定,超出部分面积以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上述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瑞安无6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此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激励政策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大学毕业生在瑞安企业工作且首次在瑞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正常缴费3个月以上的,每引进1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毕业生,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800元、400元的引才补贴。

五、子女教育优惠政策

对博士研究生,其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结合本人意愿,在全市优质公办学校予以统筹安排。对国内双一流或985/211高校及全球排名前100的海外高校硕士研究生,其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结合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择定3所优质公办学校予以统筹安排。对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上年度纳税达3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的,其子女入学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教育学区范围内予以统筹安排。

六、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对新引进毕业2年以内大学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七、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企业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实训期满被实训基地企业录用的,按瑞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训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给予实训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实训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实习(实训)基地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大学生创新创业补贴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在瑞安市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九、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大学生,可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

十、优秀创业项目补贴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温州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瑞安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其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


                                                                                                                     附  则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对象为自政策发布之日以后在瑞安企业全职工作并首次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大学毕业生。

2.本政策中所列大学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专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学位,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专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

3.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属地均在瑞安市范围内的企业。

4.瑞安市本级之前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本政策中租房补贴和租用人才公寓(青年公寓)不重复同时享受。本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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