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0-195054 主题分类 安全
文号 瑞政告〔2020〕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
成文日期 2020-01-17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RAD00-2020-0001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有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10:44:44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 字体:[ ]

为了活跃节日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允许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文明、安全、有序,根据《瑞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和经营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经营实行同步管理。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2020年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允许全天经营和燃放;

(二)2020年1月23日(农历十二月廿九)和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020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六),允许全天经营,燃放时间限制为8时至22时。

二、燃放区域

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9.木结构房屋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限制燃放区: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文明燃放规定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政府统一搭建的经营棚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备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流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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