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3-23778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发〔2023〕12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0-2023-0003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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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河道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河道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和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海塘、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 瑞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河道的监督管理。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供电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河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瑞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及安全的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及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河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河道安全运行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管理责任单位可以根据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河道的物业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瑞安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水利工程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瑞安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水库。 1.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内的地带。 2.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八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八十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内的地带。 3.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的地带。 (二)山塘。 山塘蓄水区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下范围。 山塘坝体的管理范围为坝体两端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十米的地带;坝高不超过十米的,坝体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范围内为管理范围;坝高超过十米的,坝体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坝高值范围内为管理范围。 (三)水电站。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二十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内的地带。 (四)水闸。 1.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2.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十五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五)海塘。 一至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四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有护塘河的海塘,护塘河以及护塘河向塘身一侧全部划入管理范围;无背水坡海塘和结合公路建设的海塘,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须开展专题论证来划定。 海塘的保护范围为海塘塘身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六)泵站。 1.中型泵站的管理范围为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泵站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2.小型泵站的管理范围为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泵站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十五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七)其他水利工程。 1.陶溪渠道及其他渠道,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三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2.其他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确定。 (八)河道。 1.省级河道:飞云江。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四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内的护堤地,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内的护堤地(飞云江及其他河道险工地段可根据实际可以适当放宽限至十米);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五米内的地带。 飞云江两岸未建堤防的参照规划堤线偏移得到管理线,如飞云江高楼段以规划堤线偏移四十五米得到管理线(规划堤线到背水坡脚线取三十五米),其他以规划堤线或施工堤线偏移二十米得到管理线(规划堤线到背水坡脚线取十米);部分河段以岸线或者迎水侧堤顶线偏移十五米得到管理线。管理范围线外延五米处为保护范围线。 2.市级河道:温瑞塘河(瑞安与瓯海区交界—益民水闸)、 瑞平塘河(瑞安与平阳交界—南码道水闸)。 温瑞塘河、瑞平塘河由控规岸线向陆域延伸五十米为保护区范围,其中由控规岸线向陆域延伸七米为管理范围;无控规岸线河段实际岸线向陆域延伸五十米为保护区范围,向陆域延伸七米处为管理范围。 3.县级河道。 管理范围: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 (1)有控规堤(岸)线,且该控规堤(岸)线满足水利防洪规划控制河宽要求的河段,堤防按控规堤线考虑堤身宽度向陆域延伸五米为管理范围,一般护岸河道按控规岸线向陆域延伸五米为管理范围,重要护岸河道按控规岸线向陆域延伸七米为管理范围。 (2)无控规堤(岸)线,但有现状堤防或护岸且现状堤防或护岸满足水利防洪规划控制河宽要求的河段,堤防管理范围为现状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一般护岸河道管理范围为现状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五米,重要护岸河道管理范围为现状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七米(路堤结合及堤防背水坡脚不明确的,统一考虑堤身宽度为三米)。 (3)控规堤(岸)线、现状堤(岸)线不满足水利防洪规划控制河宽要求的河段,既无控规堤(岸)线又无现状堤防或护岸的河段,均向两岸拓宽至防洪规划控制河宽拟定堤(岸)线,堤防按拟定堤线考虑堤身宽度向陆域延伸五米划定管理范围,一般护岸河道按拟定岸线向陆域延伸五米划定管理范围;重要护岸河道按拟定岸线向陆域延伸七米划定管理范围;既没有控规堤(岸)线,也没有水利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根据洪峰流量、现状河道地形条件,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拟定堤(岸)线,堤防按拟定堤线考虑堤身宽度向陆域延伸五米划定管理范围,一般护岸河道按拟定岸线向陆域延伸五米划定管理范围;重要护岸河道按拟定岸线向陆域延伸七米划定管理范围。 (4)两岸为山体河段,按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陆域延伸五米的区域;温瑞塘河水系其他重要河道沿岸每侧十五米为保护区(含7米的管理范围)、温瑞塘河水系一般河道沿岸每侧八米为保护区(含5米的管理范围);其他河道护岸不划保护范围。 4.乡级河道。 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1)乡级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以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五米护堤地; (2)乡级无堤防河道属于平原区重要防洪排涝乡级河道管理范围线以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五米;平原区其他乡级河道管理范围线以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二米;山丘区管理线与临水线重合。(未建堤防或护岸工程的河道,但已规划堤线的,管理范围应考虑堤身宽度) 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陆域延伸五米的区域;温瑞塘河水系其他重要河道沿岸每侧十五米为保护区(含5米的管理范围)、温瑞塘河水系一般河道沿岸每侧八米为保护区(含2米的管理范围);其他河道护岸不划保护范围。 5.其他河道。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九)其他。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2.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3.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5.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瑞安市水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瑞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以上河道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部门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瑞政〔1992〕1号)同时废止。
附 录
根据水域调查成果: 省级河道名录:飞云江。 市级河道名录:温瑞塘河、瑞平塘河。 县级重要河道共有52条,名录为:大会溪、大日溪、河溪、金潮港(堤防)、三十四溪(堤防)、三十三溪(堤防)、三十二溪(堤防)、三十一溪(堤防)、沙门溪、桐溪、下塘河、雅儒河、玉泉溪(漈门溪)、中塘河、高楼溪、曹村港、斗门直河、河岙底河、瑞平塘河左干、上河、石龙溪、直洪殿河、下硐出江河、瑞平塘河右干;士庄河、韩田大河、赵宅河、大畈河、拱瑞山河、高岗河、雅儒西河;坳头后河、塘头横河、下村河、汇头前河、瑞平界河、大垟河、沙园河、十八亩河、上余河、蔡桥河、红龙河、轮船河、林垟河、西湖河、谷垟河、龙潜前河、龙潜后河、吴桥河;长白桥溪、东坑溪、大坑溪。 乡级河道共有2609条,其中乡级重要河道共有136条,名录为:大典下河、小典下河、后里沥、汀田浦、沿河、九里浦河、薛里浦、上望浦、南垟沥、莘塍浦、前埠浦、直落沥、周田沥、华表沥、上望河、新河沥、鲍五内河、鲍田沥、龙河、鲍田浦、中南西河、双桥吴岙河、花园河、韩田横河、清河(塘下)、前池浦河、上马河、南河秋浦、鲍田内河、轮船河(塘下)、董田浦、八水河、场桥浦、坑边溪、旁山溪、垟白桥溪下、垟白桥溪上、枫树湾溪、清田坑-1、重田降溪、龙潭坑上、官岩坑-2、坳门底溪-2、马岗溪、马岗溪-1、石梁岗溪-1、屋基溪、底湾溪、田堂溪-1、田堂溪、石梁岗溪、西坑斗溪、外山头田溪、外山头田溪-1、马降溪、西坑斗溪-1、石竹坑、清田溪、上个仰溪、杜源坑、枫树降溪(官岩村)、官岩坑、官岩坑-3、官岩坑-1、东排岗溪、东排岗溪-1、龙潭坑下、水桐坑、半岭田溪、大坑、布袋山溪、坳门底溪、东坑溪(高楼镇东龙村)、前坑中二、马鞍山溪、沙门溪上、大平坑溪、合紫坪溪、朗瑶溪、朗瑶溪-1、桐溪上、林山坑-2、龙井坑中、西垟河上、大京溪上、水坑堂溪上、三十一溪上、石碣门河、双板桥河、柏树河、蔡竹林河、大横河、东阁河、斗门横河、公路沿河、金浦河、乔里套河、宋家埭河、石碣门河-2、潭头河、团前出江河、西大垟河、沿江河(新峰河)、新河、杨府庙河、镇前河、直上余河、山下河(云周街道)、二村后河、二村前河、二村前河-2、革兴河、横街河、团前河、上河后河、八甲河、三樟河、固前河、西涂河、金施桥河、下社河、街路河、蛇盘河下、沙洲环河、上沙塘横河、西岙河(安阳街道)、小横河、周家桥河、天井河、石牌河、山后河、下河(环村河)、下西垟河、戈溪下、岙底溪、东源溪;其余为其他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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