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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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 创新配套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招标“评定分离”试点批复文件精神,按照《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办字〔2019〕80号),结合我市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定标监督管理办法》《智慧定标系统指标说明及权重指引(试行)》《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等5个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瑞公共资管〔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2. 定标监督管理办法 3. 智慧定标系统指标说明及权重指引 4. 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 5. 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8日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让招标人更好更优行使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浙江省、温州市招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遵循“竞争择优”“综合评价、好中选优”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招标评定分离试点适用范围为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结合单位实际和招标项目需要等情况,可选择实施评定分离;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和监理招标,原则上实施评定分离。 第五条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第三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简易评分法。对于技术简单、无特殊要求的中小型项目,采用简易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等。鼓励采用“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3-5名投标人为最优投标人,推荐最优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等。鼓励采用“先选取技术、资信等合计得分(除商务报价得分外)排名前若干名的投标人为优质投标人,然后对优质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其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3-5名投标人为优价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优质投标人+优价投标人’的3-5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若有效投标人等于或大于3家且小于10家的,可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等于或大于10家的,可向招标人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第四章 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九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1人。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由招标人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须提供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项目多个招标人的,组长原则上由立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担任,或自行协商后确定。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等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上级主管单位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备选人员名单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除组长外,以下简称“定标成员”)原则上从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或因项目需要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人员中产生。按上述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还不能满足要求或项目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成员,但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建项目可由招标人商定,在非代建单位中指定1名定标成员,其他成员以代建单位为主确定备选人员。 第十一条 定标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备选人员须签订承诺书,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备选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招标文件发布前,评定分离项目申报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备选人员名单、备选人员承诺书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第五章 定标现场提问与面试 第十三条 定标活动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代表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若有)。定标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招标人代表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成员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代表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在定标现场,定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对入围定标的中标候选人代表进行面试,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章 定标要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潜在投标人竞争等情况,设定定标指标及其权重值,并于招标文件发布前将《评定分离项目申报表》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可参照投标截止时间前3-5年内的定标择优要素和比劣要素。 1. 择优要素:(1)投标价格;(2)资质等级;(3)业绩经验:类似工程业绩等;(4)社会责任:企业纳税、就业人员贡献程度等;(5)评优标化:企业荣誉、商标专利等;(6)企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等。 2. 比劣要素:(1)串标挂靠:有无以串标围标、挂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2)行政处罚;(3)失信“限高”: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4)业主诚信评价:招标人对所管项目合同履约的不良评价;(5)履约不良表现:中标合同履约中存在项目负责人变更、钉钉打卡红牌警告、标后检查通报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6)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信用“黑名单”等。
第七章 定标办法 第十七条 定标原则上在智慧定标系统线上完成,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设定参照《智慧定标系统指标说明及权重指引》(以下简称“智慧定标指引”)。智慧定标系统所获取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荣誉、社会责任、市场主体诉求响应、企业信用等定标数据资料,招标人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前对其核查;如对定标数据资料有异议的,应在核查期间提出;经核实,定标数据资料确有差错的,招标人按照智慧定标指引要求修正相应的数据资料。定标数据资料未核查确认前,定标会议暂停召开。 项目遇特殊情况的,不采用智慧定标系统的,可线下采用招标文件设定的票决定标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定标方式,确定1家中标人。 第十八条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2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2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由招标人抽签抽取)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定标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1. “5选1”票决法。定标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计算中标候选人评价得分,参考中标候选人评价得分、考察质询面试情况(若有)并结合市场主体履约响应能力,择优选定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531”票决法。第一阶段:“5选3”比选,定标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计算中标候选人评价得分,择优选定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阶段:“3选1”票决,定标成员对比分析中标候选人情况,参考中标候选人评价得分、考察质询面试情况(若有)并结合市场主体履约响应能力,择优选定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 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仅有3名的,则参照“531”票决法第二阶段规定进行定标。 4. 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等原因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将对剩余的中标候选人参照以上规定进行定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线上智慧定标项目若遇定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通过线下对所有入围中标候选人采用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
第八章 定标会议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如抽中的定标成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提供经定标委员会组长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备案的《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核验出席定标活动现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按以下流程召开定标会议。 1. 流程宣布:宣布定标流程、定标原则。 2. 纪律宣布:宣布《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成员签订《定标成员回避承诺书》。 3. 情况介绍: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对比分析、考察质询(若有)情况等内容。 4. 问题答疑:定标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提问,招标人代表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5. 择优意见:定标成员可发表择优书面意见,不得口头讨论,书面意见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并需经组长确认后再发表。 6. 投票表决:定标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办法,科学分析对比中标候选人情况,参考中标候选人评价得分并结合市场主体履约响应能力,择优选定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 唱票汇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 结果宣布: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结果并宣布定标结束。
第九章 定标结果公示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日内召开。如有考察质询、异议或者投诉的相应时间不算在规定要求招标人召开定标会议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成员定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定标情况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定标办法、定标备选人员确定、定标委员会组建及定标程序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招标人规范“评定分离”行为,维护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应遵守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十不准”。定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要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旦发现投标人违背承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查实的,则中标无效,投标人无条件退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防止中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及处理手段。同时,做到投标人的承诺履行情况与其信用评价挂钩。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单位负责人就合同签订、施工现场人员到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诚信履约等内容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负责人要对定标成员表决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三十条 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备选人员确定、定标成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招标单位及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组织实施。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等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组。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多个招标人的,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标后履约检查,强化违约失信行为的打击。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未提及事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温资管办〔2023〕14号)、《温州市公职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要十不准”清单》(温纪发〔2023〕28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修订)〉〈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前廉政提醒制度(修订)〉的通知》(瑞公共资管〔2024〕2号)等要求执行。
备注:1.本表由招标人如实填报,并随《备选人员》密封后,于招标文件发布前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2.采用瑞安668网上智慧定标的,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确定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设置,且0≤定标指标权重≤基准权重×2,且所有指标权重累加等于100%。 3.定标指标及其基准权重(%)将根据全市评定分离试点情况适时调整。 备选人员
备注:1.本表适用于除“功能区下属企业、学校、卫生院”外的招标单位。 2.备选人员确定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三重一大”会议纪要须随本表(备选人员)一并密封提供。 3.填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有效。招标人代表必须如实填报,并报纪检部门人员核实。 4.表格按需要自行增删。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时间):
纪检部门(单位公章) 纪检负责人(签字/时间):
(适用于功能区下属企业等单位)
备注:1.本表适用于“功能区下属企业、学校、卫生院”等的招标单位。 2.备选人员确定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三重一大”会议纪要须随本表(备选人员)一并密封提供。 3.填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有效。招标人代表必须如实填报,并报纪检部门人员核实。 4.表格按需要自行增删。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时间): 主管部门(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时间): 纪检部门(单位公章) 纪检负责人(签字/时间):
(代理公司) 受 (业主单位) 委托就 (项目名称) 项目组织招标,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会议,现将定标会议安排如下: 一、人员安排
注:1.招标人代表原则上由参加开评标会议的人员担任,且不再担任定标成员。 2.定标工作人员、业主专家、定标成员角色分设,不重合。 二、会议流程(另附)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日内,招标人根据备选人员、监督人员、定标场地等工作条件选择合理的时间安排召开定标会议。 2.此表需在定标摇球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抽取人(签字/时间): 监督小组(签字/时间):
本人 (姓名) 系 (招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我单位组织实施的 (招标项目名称) 将于 年 月 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文件精神,现因本人 (请假事由)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定标工作。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担任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主持、票决、签署等权利,履行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相关义务,合法合理办理定标会议相关事宜,对受托人办理该项目定标会议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资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定标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进行独立投票,推荐中标人,(推荐的在投票栏打“√”,写出投票理由并签字;其他不推荐的在投票栏打“/”); 2.本表不得有任何的修改,若投票理由栏不够填写,可另行加页,定标成员必须在加页上签名且投票理由没有涂抹修改; 3.投票理由不得出现“瑞安、本地企业”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文字或“排名第一、得分第一”等类似文字; 4.进入唱票统计阶段后,定标成员不得要求修改本表内容; 5.本选票适用于线下定标项目。
定标成员(签字):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投票统计表(第 轮)
统计人(签字): 监督小组(签字):
(招标人名称): 定标委员会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经过各定标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独立评审和署名表决,定标情况如下:
定标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定标室 定标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适用于线上定标项目,非线上定标项目的可据实调整)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浙发改法规函〔2018〕332号)文件规定,我单位 作为招标人确定备选人员名单。本人入选备选人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如接到定标任务,按时参加定标工作。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将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故意不参加定标会议的,我自愿接受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的处理。 二、本人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定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存在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情形,将主动申请回避。 三、本人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不私自打听、泄露备选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廉洁定标。 四、本人严格遵守定标纪律,在接到定标通知至定标会议召开前(包括前往定标室途中),不与其他定标成员交流、讨论定标事宜;不将定标过程有关的资料、信息摘抄、复制或带出定标室,不向外泄露定标情况及涉及中标候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五、本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客观、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备注:本承诺书应当一人一签署) 备选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
附件2 定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程序,切实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履行定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定标成员”)的职责,保护定标成员的合法合规权力,规避定标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标候选人诚信、公平竞争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浙江省、温州市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由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组成。定标监督小组发现定标阶段存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果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会导致定标无法公正进行的,定标监督小组有权要求暂停定标。 第三条 采用网上668智慧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智慧定标系统所获取的定标数据资料进行核查确认。核查相关人员要严格做好定标数据资料保密工作。 若遇特殊情况,对有异议的定标数据资料无法核查确认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通过线下对所有入围中标候选人采用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 第四条 定标程序、定标办法和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章 定标程序 第五条 在确定定标时间后,定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单位内部人员中确定,除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外)不得泄露定标成员名单及其他需保密的定标项目信息。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前1小时通知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参加定标会议。 第六条 定标成员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定标成员原则上在招标人备选人员中随机摇号产生,由定标委员会组长在定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按照规定人数随机进行摇号。摇号名单应包括因故请假的备选人员。 第七条 定标成员的通知,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时间前30分钟(偏远山区适当延长),按照抽取的定标成员名单,电话告知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话中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八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不得打听、泄露任何信息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员,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不得停留在定标室门口。 第九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通知至定标会议召开前(包括前往定标室途中),定标成员之间不得交流、讨论定标事宜。 第十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员进入定标室,按规定上交手机和其他一些电子通讯设备统一保管,不得在内交流、喧哗。 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到齐后,宣读《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成员签订《定标成员回避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定标资料的发放(若有),经定标监督小组检查密封完好无损后,拆封发放给定标成员。 第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不得用有倾向性的语言。 第十四条 定标成员在定标中有疑问时,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但招标人代表的回复不得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十五条 定标成员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完成票决并注明投票理由。投票理由不得出现“瑞安、本地企业”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文字或“排名第一、得分第一”等类似文字。 第十六条 票决统计与唱票,在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唱票、计票。 第三章 招标人的定标资料 第十七条 招标人提供的定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的定标资料在定标前上报纪检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作为定标依据或使用。 第四章 中标候选人定标资料 第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是否需要提供定标资料,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资料纸张规格、颜色和装订方法必须符合要求;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违背投标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密封定标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定标通知后,将定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定标室,资料须密封完整、无拆封迹象。 第五章 考察、质询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会议前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如组织考察、质询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察、质询时应当组建3人及以上考察质询小组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对比分析优势、风险等情况,出具考察、质询情况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报告内容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信息。 考察、质询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考察、质询情况报告在定标前上报纪检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作为定标依据或使用。 第六章 定标成员请假制度及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原则上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借口不参加定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如果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定标库人员有正常调休、年休或其他原因请假的,必须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同步上报纪检部门备案。 第七章 定标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成员定标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二十八条 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潜在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九条 定标成员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完成招标人赋予的权力。 第三十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在未定标前杜绝与中标候选人私自接触或者沟通,除考察、质询活动外。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定标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不得接受中标候选人的任何承诺或者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提供定标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些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定标委员会组长和纪检部门。 第九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定标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 第三十五条 定标成员玩忽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六条 定标成员私下合谋、串联,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七条 定标前,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或定标成员)通过班子会议等集体研究方式确定意向中标人,或借单位班子会议意见之名授意定标成员干扰定标工作,或通过其他明示或暗示手段干预插手定标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背定标成员人人平等原则,将个人意向强加他人进行定标。 第三十九条 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定标成员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信息(除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定标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定标时间、定标成员名单、中标候选人得分、定标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料以及其他要保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定标成员抽到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标的。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监督办法,根据主观故意程度、不良影响及损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公开约谈、口头告诫;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及以上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降职、降级、降薪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本人受邀,参加该项目招投标定标工作,已知悉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现根据有关规定,本人声明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定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主动申请回避: 1. 系中标候选人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存在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或利害)关系; 3. 存在近亲属在中标候选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 存在定标成员三年内从中标候选人单位离职的; 5.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形。 6. 接到定标通知至定标会议召开前(包括前往定标室途中),存在与其他定标成员交流、讨论定标事宜的。 二、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定标纪律》规定。 三、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客观公正,廉洁定标。 四、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定标,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定标权,并对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标候选人名单: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十不准”》《中共温州市纪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十要十不准”清单》的规定。 2. 严格落实《瑞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党员干部“打招呼”情况的,应主动如实填报。 3.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 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透露定标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过程中所有商业秘密。 5. 遵守定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 6. 严格遵守定标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定标情形的,绝不隐瞒,主动回避。 7. 自觉抵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8. 自觉服从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9. 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智慧定标系统指标说明及权重指引 (试行)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要求,为了让招标人更好更优行使定标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清廉招标建设试点要求,现制定《智慧定标系统定标指标及权重指引(试行)》,供招标人参考。 一、定标指标 1.企业报价(基准权重10%) 1.1投标报价 指标类型:择优 1.1.1各企业投标报价(满分100分) 数据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评分标准: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第一名100%,之后每名递减20%,排名相同不占位。 2.企业资质(基准权重10%) 2.1资质等级 指标类型:择优 2.1.1企业资质(满分100分)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评分标准: A.当资质为“并”时,资质总分为100分,选择2个资质则每个资质各占1/2,选择3个资质则每个资质各占1/3,以此类推; B.当资质为“或”时,取所有资质中最高分为最终得分。 C.最高资质为特级的资质,如投标人对应资质存在特级记录则得分100%,一级得分50%,二级得分30%,其他级别不得分; D.最高资质为一级的资质,如投标人对应资质存在一级记录则得分100%,二级得分50%,三级得分30%,其他级别不得分; E.最高资质为甲级的资质,如投标人对应资质存在甲级记录则得分100%,乙级得分50%,丙级得分30%,其他级别不得分; (联合体中标的,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资质) 3.企业业绩(基准权重15%) 3.1业绩经验 指标类型:择优 3.1.1单位业绩(满分50分)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评分标准:投标单位项目业绩按个数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100%,之后每名递减20%,排名相同不占位。项目业绩认定以竣工项目为准,有效期限以竣工时间计算。未竣工或查询未显示竣工时间的不计取。 3.1.2 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50分)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项目业绩按个数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100%,之后每名递减20%,排名相同不占位。项目业绩认定以竣工项目为准,有效期限以竣工时间计算。未竣工或查询未显示竣工时间的不计取。 4.企业荣誉(基准权重10%) 4.1商标专利 指标类型:择优 4.1.1商标(满分50分)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 评分标准:基准分0分,一条有效商标记录得5分,满分50分 4.1.2专利(满分50分)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 评分标准:基准分0分,一条有效专利记录得5分,满分50分 5.社会责任(基准权重10%) 5.1社会责任 指标类型:择优 5.1.1上两个年度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纳税金额(满分50分) 数据来源:中标候选人据实自行填报(附佐证材料) 评分标准: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纳税金额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100%,之后每名递减20%,排名相同不占位 5.1.2为社会解决就业人员的贡献程度(以投标单位管理人员(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之和为准;一人多身份的,计1次)(满分50分) 数据来源: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系统 评分标准:按照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100%,之后每名递减20%,排名相同不占位。 6.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基准权重15%) 6.1市场主体诉求响应 指标类型:择优 6.1.1人员配备情况(满分50分) 数据来源:根据投标项目负责人实际情况填报 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有高级职称的,则得分100%;项目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则得分50%;其他的得分20%。 6.1.2服务响应时间等(满分50分) 数据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评分标准:投标承诺的服务响应时间等内容符合要求的,则得分100%;不符合要求的得分0分。该项内容招标未作要求的,视同符合。 7.企业信用(基准权重15%) 7.1信用记录 指标类型:比劣 7.1.1黑名单(满分20分) 数据来源:信用浙江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有黑名单记录扣20分,最低0分 7.1.2信用等级(满分30分) 数据来源:信用浙江 评分标准:信用等级优秀满分,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查不到企业默认中等。 7.1.3 A级纳税人(满分20分)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非A级纳税人扣20分,最低0分 7.2不良行为 指标类型:比劣 7.2.1招投标不良行为(满分10分) 数据来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一条不良行为扣10分,最低0分。 7.3行政处罚 指标类型:比劣 7.3.1行政处罚(满分10分) 数据来源:信用中国 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企业有不良记录一条扣1分,最低0分。 7.4失信限高 指标类型:比劣 7.4.1限制高消费(满分10分) 数据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存在限制高消费记录一条扣5分,最低0分。 8.企业履约(基准权重15%) 8.1业主诚信评价 指标类型:比劣 8.1.1业主对其历史中标项目的评价情况(满分20分) 数据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一条不良信息扣10分,良好信息加10分,最低0分。 8.2履约不良表现 指标类型:比劣 8.2.1其他不良行为(满分40分) 数据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评分标准:默认满分,不良行为包括标后检查通报批评(不良信息记录)、钉钉红牌通报、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一条扣5分,标后检查通报表扬加10分,最低0分。 8.2.2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满分40分) 数据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标分标准:根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计分值三色分档扣分,绿色不扣分,黄色扣20分,红色扣40分。 二、定标指标及其基准权重 招标人应结合单位实际和招标项目需求,自主确定定标指标(一般不少于5个),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确定的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设定值(0≤设定权重≤基准权重×2,且所有指标权重累加等于100%)报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定标指标及其基准权重(详见下表)将根据评定分离试点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说明 1. 定标系统所涉指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上溯三年,除有特别说明外。 2. 定标系统所涉指标数据来源于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其有效期为定标会议当日上溯三年。 3. 定标系统所涉指标数据来源以指定网站公示的内容为准,除有特别说明外。 4. 联合体投标的,定标系统所涉指标取牵头人的相关数据。 5. 定标系统所涉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荣誉、社会责任、市场主体诉求响应、企业信用等定标指标相关信息资料,招标人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前对其核查确认。
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防止串标、围标、借用资质、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发生,促进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置或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具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以钉钉软件为基础,运用手机定位、人脸比对、活体检测等技术,实现数据采集、定位打卡、信息统计等功能的“钉钉+人脸识别”签到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签到监测系统”),对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或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应在签到监测系统中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应将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的基础数据采集,及时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录入签到监测系统。 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手机打卡,未进行手机打卡的人员原则上视同缺勤,其余关键岗位人员将逐步参照执行。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应视同不到位。 第六条 手机打卡签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篡改手机定位等方式骗取签到。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做好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要承担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合同违约责任。招投标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原则上不得办理人员变更。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50万元罚扣违约金;经批准同意更换的,原则上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1%且最高不超30万元罚扣违约金,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罚扣具体金额由业主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投资金额大小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 人员变更办理程序: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缴纳规定的罚扣违约金,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公示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等条件。替换人员的基础数据录入签到监测系统。人员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不予认可,人员变更无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后开始(如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与前者规定不一致的,中标单位必须在前者规定的监测开始时间前,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书面报告具体开工时间,否则视同中标单位已同意并对此无异议),至工程预验收通过。 第九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视情对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手机打卡签到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现场抽查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原则上每月10日前公布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报送项目业主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手机打卡签到次数少于承包合同规定的天数的,原则上监测结果视为异常情况;遇特殊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可酌情调整监测异常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将与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相挂钩。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将视情给予“黄牌”、“红牌”警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一)监测结果第一次异常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给予中标企业“黄牌”警告,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间整改到位,取消“黄牌”警告。 (二)“黄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未整改的,再次出现异常情况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1个月至6个月。 (三)“红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仍不整改的,将延长“红牌”公示期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瑞安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经查实,手机打卡签到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中标企业“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6个月至两年。 第十二条 建立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实时联动机制,将标后履约诚信信息积极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根据中标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好差在招标评标、评定分离中酌情予以加扣分,出现钉钉“红牌”警告、项目负责人变更、标后检查通报等履约不良的,将在招标评标、评定分离中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列入“红牌”公示的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红牌”公示期,但最短不得低于原公示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红牌”公示期间,即为限期整改期间,中标企业暂停参加瑞安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天数未满足合同约定天数的,将根据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交易项目办事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交易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工程、村级工程、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分散采购等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人是指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业主;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采购)、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称的采购文件是指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所称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采购信息,是指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采购公告、终止采购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社会交易项目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采购人自主提出申请,明确项目的监督部门和交易方式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第四条 社会交易项目应当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诚实守信。 第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拟发布采购信息文本应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六条 社会交易项目的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规定未明确的,原则上为采购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督机构。监督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备案等方式的监督管理,对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 第七条 社会交易项目申请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的,需提供以下盖章齐全的文件资料。 (一)社会交易项目登记表; (二)采购文件; (三)采购信息相关公告; (四)代理合同协议书; (五)拟采购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第八条 采购信息应当标准规范、统一格式,原则上由系统软件自动生成。 第九条 采购人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时,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应确保内容一致。 第十条 采购文件应在发布信息网站上下载。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供应商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监督部门、采购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五)采购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需载明成交人(中标人)名称、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要求。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投标资料等方式获悉潜在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二)不得设置仅限于本地企业(瑞安、温州地区)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 (三)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设有技术标的项目适当延长);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 (四)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响应(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上发布;不足7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采购活动。 (六)施工类社会交易项目原则上不设技术资信分,其他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少于60%。村级工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七)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受理质疑(异议)单位、投诉部门。 (八)采购人和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社会项目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异议)或者按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整改,待其整改完毕后,再向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两次以上不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的; (三)采购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予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信息发布规定的。 第十六条 社会交易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明确招投标行为和其他采购行为的区分,在交易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招标”“投标”“评标”等招投标领域专有名词。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对社会交易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流程等内容负责,业务质量考核参照我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交易项目当事人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企业采购等项目信息发布按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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