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打击虚假用工、虚假事故,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工伤认定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 职工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除下列情形之外,均应列入公示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伤案件; (二)受伤职工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工)的工伤案件; (三)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机密的工伤案件;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不公示的工伤案件。 二、公示的内容 工伤案件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伤亡职工姓名、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事故描述(时间、地点、情形)和举报联系方式等。 三、公示的方式 工伤认定申请时,书面告知受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工伤案件公示事宜。用人单位在申请时,需提交20名与受伤人员类似岗位或距事故场所较近的职工名单(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少于20人的用人单位按实际人数提交。劳务派遣用工的,按上述规定提供用工单位的职工名单。用人单位不提供的,人社部门将自主采集社保系统参保登记的人员名单,全员或部分人员进行短信公示。 (一)短信公示。人力社保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以短信方式向指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发送《认定工伤信息公示》(附件2)信息。 (二)网上公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伤认定情况,定期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公示。 (三)用人单位场所公示。部分工伤案件根据需要,在工作场所公示。 四、举报形式及奖励 可以在线举报、窗口举报,举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用人单位或职工及近亲属隐瞒事故真相、虚构劳动关系、虚构医疗事实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同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材料和相关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10万元不等的奖励。 五、查处规定 收到举报后,经查实,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信息公示制度(试行)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举报联系方式及地址 举报受理部门: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养老工伤保险科; 举报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11楼1123室、10楼1007室; 举报电话:0577-65895503、65625795; 电子邮箱:rabz1992@163.com。 附件:1.《职工通讯名单》 2.《认定工伤信息公示》(短信) 3.《工伤认定信息公示》(网上)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
||||